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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转发国家经委《经济专业职务试行条例》和《实施意见》的通知

  第十三条 设置经济专业职务,各部门要根据不同的工作岗位,制订各级职务职责,建立经济责任制。职责应该包括:工作范围、任务、权限、完成任务的要求和必须履行的责任、义务等。职责要符合实际,明确具体,便于执行和检查。

第四章 任职资格评审

  第十四条 聘任或任命经济专业职务,一般由单位行政领导或同行专家从本单位的经济专业人员中提名推荐,经济专业职务评审委员会(简称评审委员会)根据任职条件和职责要求,对被推荐的人员进行评审审定;单位行政领导必须在经过相应的评审委员会评审认定的符合相应任职条件的人员中按照限额进行聘任或任命。
  第十五条 评审委员会是负责评议、审定经济专业人员任职条件的组织。由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或担任较高专业职务、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的经济专业人员组成。评审委员会应以民主的程序进行工作,在评审经济专业人员任职条件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评审委员会全体委员半数以上讨论通过,方能确认有效。
  第十六条 各地区、各部门可根据实际需要分别建立高级、中级、初级经济专业职务评审委员会。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一般应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组建,也可授权确实具备评审条件的所属单位直接组建,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国务院有关部委批准。本单位专业力量薄弱,不能建立评审委员会的,可以由上一级组织的评审委员会或聘请外单位专家与本单位专家共同组成的评审委员会承担评审任务。
  评审高级经济师职务的评审委员会,必须有二分之一以上的委员是经济专家或担任高级经济师职务的人员,其中应吸收一定数量的专业水平较高的中、青年经济专业人员参加。

第五章 聘任与任命

  第十七条 实行专业职务聘任制的部门,行政领导应向被聘任的经济专业人员颁发聘书,签订聘约;实行专业职务任命制的部门,应按干部管理权限,由行政领导向被任命的经济专业人员颁发任命书。实行聘任制或任命制每一任期一般不超过五年。如工作需要,可以连聘连任。在任职期满前三至六个月,行政领导要根据工作需要和专业人员在任职期间的实绩,提出连任或解任的意见并通知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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