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台湾渔船停泊点边防治安管理办法

  第八条 台湾渔船泊港期间,必须在指定的停泊区(段)锚泊,接受边防工作站的监护和管理。
  第九条 台湾渔船泊港期间,除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悬挂、显示有损一个中国原则和祖国统一的标志;
  (二)不得播放分裂祖国、破坏祖国统一内容的广播;
  (三)不得擅自启用电台;
  (四)不得传播、散发各种违禁物品及不利两岸正常往来的物品,不得携带违禁物品上岸;
  (五)不得擅自引带大陆居民登船;
  (六)不得擅自搭靠其他船舶;
  (七)不得从事其他有损两岸关系的活动。

第三章 登陆与登轮

  第十条 台湾渔船泊港期间,国家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需要登船执行公务的,应当事先通报边防工作站,边防执勤人员凭其本人有效证件放行;其他人员需要登轮的,须经边防工作站同意,并办理临时登轮手续后,方可登轮。
  大陆船舶需要搭靠台湾渔船的,应当由船长向边防工作站申请办理搭靠手续。
  第十一条 台湾渔船上的台湾居民需要登陆的,应当持船员证书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向边防工作站申请办理《台湾居民登陆证》,在港口所在的县(市、区)范围内活动,不得进入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
  《台湾居民登陆证》的有效期不超过本航次航行期限。登陆的台湾居民应当在证件有效期内返回登船,并从原上岸停泊点乘原船离港。特殊原因,需要延期或改乘其他湾船舶时,应当在证件有效期内向上岸停泊点所在地县(市)公安边防部门提出申请,经地(市)公安边防部门批准后,由上岸停泊点边防工作站核发证件。
  第十二条 台湾渔船上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上岸:
  (一)无证件证明是台湾居民的;
  (二)提供假证件的;
  (三)依法被限制或者禁止入境的。
  第十三条 台湾渔船泊港期间需要从事小额贸易、招聘短期劳务人员处理海事或渔事纠纷等事务的,由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应聘到台湾渔船从事近海作业的大陆劳务人员必须持《对台劳务人员登轮作业证》。申办《对台劳务人员登轮作业证》必须具有《渔业船员专业培训合格证》、《外派劳务人员培训合格证》、《出海船民证》和本人身份证件。首次登台轮作业的须持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出具没有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情形的证明。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