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失效]

  《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B类)》中进口商、加工企业、关税配额证有效截止日期、商品名称、数量等项不得修改。
  第四十一条 关税配额商品的进口购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中的国营贸易企业指政府依法授予某些产品进口专营特权的企业。国营贸易企业名单由外经贸部核定并公布。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中的最终用户为直接申领到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的生产企业、贸易商、批发商和分销商等。

附件:一、国家计委授权机构名单


     二、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A类)(略)
     三、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B类)(略)
     四、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安排通知书(略)

附件一:       国家计委授权机构名单


  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
  天津市发展计划委员会
  河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山西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
  辽宁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大连市发展计划委员会
  吉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黑龙江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上海市发展计划委员会
  江苏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浙江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宁波市发展计划委员会
  安徽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福建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厦门市发展计划委员会
  江西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山东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青岛市发展计划委员会
  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湖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湖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广东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深圳市发展计划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
  海南省发展计划厅
  重庆市发展计划委员会
  四川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贵州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云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西藏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
  陕西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甘肃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青海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
  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计划委员会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