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当前医疗器械标准工作没有统一归口的技术组织,标准制定、验证由各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根据专业分工负责。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秘书处分设在各医疗器械检测中心。由于标准工作是基础性技术工作,工作复杂,任务繁重,而基本没有经济效益,同时各检测中心检测任务很重。因此,大多数专业标技委的工作都处于维持的状态。为扭转这一被动局面,《办法》第六条规定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立医疗器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并在其直接领导下负责全国医疗器械标准化工作的研究、技术指导和协调。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拟设在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
(三)全国的标准化工作一直由国家标准化主管部门主管,由于历史的原因,医疗器械的标准工作也一直在他们的统一管理之下进行。各医疗器械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虽然接受医疗器械主管部门管理,但成立和换届都须经国家标准化主管部门审批,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也须通过他们。所以,《办法》第七条明确各医疗器械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任务时,表述为“国家设立的医疗器械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而没有再具体明确谁设立。另外,各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管理已有《
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故《办法》未涉及此部分内容。
(四)关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定和发布,有专门的《
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和《
行业标准管理办法》。本《办法》不可能将其内容一一重复,但医疗器械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又是医疗器械标准的重要组成部分,《办法》又不可能把这部分内容完全省略,所以在第三章做了简要规定。
根据国务院职能划分,国家标准的制定和修订工作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统一审查、批准、编号、发布。原送审稿中对医疗器械国家标准的制定主体、制定程序及地位等都作了规定。依照法规处关于部门规章不宜提及其它管理部门的意见,我们删除了原稿中涉及国家标准化主管部门的内容。
(五)为加强注册产品标准工作,《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制定《医疗器械注册产品标准编写规范》,第十四条和第十六条对注册产品标准编制说明应包括的内容及初审和复核注册产品标准的主要内容分别作了规定。
(六)办法第八条(三)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生产的医疗器械注册产品标准的复核和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产品标准的初审”。其中,各省、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生产的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产品标准的复核和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产品标准的初审。各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生产的第一、二类医疗器械注册产品标准的复核和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产品标准的初审。
四、主要分歧意见的处理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