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外事司履行以下外事管理职责:
(一)指导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煤矿安全监察的涉外工作,研究提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煤矿安全监察对外交流与合作的计划;
(二)组织、协调与港、澳、台、外国政府、国际组织和工矿商贸企业之间的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负责联合国等国际机构对华援助、赠与、贷款等外国资金的归口管理;
(三)负责出国(境)任务的审核、审批和护照、签证的申请;负责赴港、澳的出境审核、报批和通行证、签注的申请;负责前往台湾从事公务活动的审核和报批。
(四)负责外国人来华邀请的审批、审核和报批;
(五)负责在境内外主办国际会议(研讨会)和展览会的审核和报批;
(六)负责有关机构和人员参加国际组织的审核和报批;
(七)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煤矿安全监察方面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置、变更、延期、注销等事宜的审核、报批;
(八)承办外交部、国家经贸委等有关部门交办的事项;
(九)承办国家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因公出国(境)团组的计划
第八条 各单位组织因公出国(境)团组,应当于上一年的12月15日前提出下一年的计划,由外事司汇总、审核后报国家局领导审定。
第九条 出国(境)计划应当详细说明出国(境)的任务(目的)、拟出访的国别(地区)、团组人数、在外停留时间以及经费来源等情况。
第十条 经批准的因公出国(境)团组,应当按批准的计划严格执行,无特殊情况不得变更。
第十一条 一个单位有两位以上领导因公出国(境)的,原则上不得同团出访或同时分别率团出访同一个国家或地区。
第十二条 领导干部出访任务必须与其公职身份相符。
第十三条 因公出国(境)团组的出访费用,应当严格控制在本单位外事经费预算之内。不得接受国内企业及境外中资企业的资助。
第十四条 临时出国人员在外费用开支标准,按照财政部、
外交部《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规定》(财行字〔2001〕73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