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统一换发药品批准文号工作程序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00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附件1: 统一换发药品批准文号档案基本要求
一、建立和完善审批档案的目的和意义
档案管理,是政府行政行为中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是保证药品研究、生产、临床使用和市场监督依法行政的重要依据。从1985年7月至今,各省审批的药品已达十多万个品种规格。由于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改制的加快,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体制的改革,监督管理主体发生改变,各省原批准文号和审批档案在转移和管理中出现较多的问题。因此,重新清理、建立、完善和规范药品审批档案,对于药品的监督管理工作,保证统一换发药品批准文号的顺利进行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
二、档案的要求:
1、一个品种,一个档案。
2、文字资料档案的建立应与电脑信息化相结合进行综合管理(考虑到时间紧迫,可先建立文字档案,换发批准文号后再建立电脑化管理)。
3、审批文件尽可能以原始批件或相关证明该品种的文件归档。(无原件的,复印件应注明此件为原件复印件和原件保存地点,并加盖药品注册处公章。)
三、档案的内容:
1、原始生产批件:
(1)1996年5月25日以前批准的仿制药品,尽可能提供原件,如无原件的,可提供复印件或相关证明。
(2)1996年5月25日后批准的仿制药品应必须提供原件。
2、该品种的历年换发批准文号相关文件的复印件。
3、现行生产质量标准。
4、《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复印件)。
5、跨省移植中成药品种,应按卫生部(88)卫药政字第166号文规定,提供生产省药品审批部门的同意移植文件或相关证明。
6、符合23号局令及相应规范细则要求的药品说明书。
7、符合23号局令及相应规范细则要求的药品包装和标签。
8、其他相关审批资料。
附件2: 统一换发药品批准文号工作程序
一、换发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