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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督促检查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督促检查工作的通知
 (安监管司办字〔2001〕55号)


机关各司(室),有关在京直属事业单位、社团组织:
  遵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督促检查工作的要求,为确保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和局党组各项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本着对工作“有布置、有检查、有落实”的原则,各单位要强化督查意识,健全督查制度,提高机关办公效率。现就进一步加强机关办公中督促检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促检查工作的原则
  1、督促检查工作要紧紧围绕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决策和局党组中心工作进行。对紧急事项要跟踪督查,重要事项重点督查,一般事项定期督查。做到事事有着落,件件有结果。
  2、督查工作要讲求时效,注重实效。对需要督查的事项要明确提出时限要求,承办单位要及时办理,并按时反馈办理结果,确保督查的质量和效果。

  3、督查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分工负责。局办公室负责督查工作的组织、协调与实施。需督查的事项,由办公室按照各单位职能批转相关单位承办。各单位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督查,要有专门的人员负责具体落实;对督查的事项,应及时立项登记,以备核查。
  4、各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协作,避免推诿扯皮而延误工作。主办单位承办事项涉及其它单位职能的,应主动征求意见;协办和相关单位要积极配合。
  二、 督促检查工作的主要内容和职责分工
  1、党中央、国务院及国家经贸委文件明确规定由我局负责落实的事项;
  2、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批示我局负责落实的事项;
  3、有关部门会签或征求我局意见的文件;
  以上三项工作按职责分工或局领导批示由相关单位承办,局办公室负责督促检查。
  4、局党组会议、局务会议和局长办公会议决定的事项,按会议纪要由相关单位办理,并将承办情况及时报告局办公室,局办公室负责督促检查。局领导主持召开的局长业务会议决定的事项,主办单位应按要求办理并将承办情况及时报告局领导,由局领导秘书负责督促检查。
  5、局领导的重要批示和交办的事项,由相关单位负责承办,局办公室督促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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