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2001年第10号)
--江苏4企业原产地标记保护申请确认合格
根据《
原产地标记管理规定》和《
原产地标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原国家检验检疫局国检法〔2001〕51号文件),苏州东吴牌绸缎、无锡金双鹿牌白厂丝、南京桂花牌盐水鸭、南京芦花牌盐水鸭等产品生产企业向我局提出了原产地标记保护申请。经江苏检验检疫局初审合格,我局受理该申请并组织专家进行了形式审查和现场实地审查,确认合格,现予以公告。
有关单位或个人对上述产品原产地标记保护申请有异议的,可以自即日起一个月内向我局提出。上述产品原产地标记保护申请资料存放在我局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