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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环保科技成果登记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
 《环保科技成果登记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环发〔2001〕1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各直属单位各派出机构:
  为了规范科技成果登记工作,保证及时、准确和完整地统计科技成果,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为科技成果转化和宏观科技决策服务,根据科技部《科技成果登记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环保科技成果登记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00一年七月三十日

附件:      环保科技成果登记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科技成果登记办法》,准确完整地统计科技成果,为科技成果转化和宏观科技决策服务,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环保科技成果登记应当以客观、准确、及时为原则。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促进全国环保科技成果信息的交流。
  第三条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负责全国环保科技成果的登记工作。
  第四条 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主持或者组织的各级、各类科技计划和项目(含专项)产生的科技成果,以及主持或组织鉴定(评审)的科技成果必须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登记;地方各级环境保护部门主持或组织的各类科技计划和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鼓励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登记。除此之外,非财政投入产生的科技成果自愿登记。涉及国家秘密的科技成果,按照国家科技保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不执行本细则。

第二章 成果登记

  第五条 环保科技成果登记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登记材料规范、完整;
  (二)已有的评价结论持肯定性意见;
  (三)不违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六条 办理科技成果登记应当提交《科技成果登记表》及下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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