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请加强对土地申报登记发证工作领导的函
(1988年8月27日 <1988>国土(函)字第107号)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耕地的通知》,以及最近国务院有关会议的决定,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各项地籍管理工作。去年,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土地管理局在做好地籍测量、权属调查的基础上进行了土地登记发证试点。试点结束后,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我局又通知各地土地管理部门,选择有条件的地方扩大试点。为配合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和耕地占用税、土地使用税的征收,土地管理部门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及时提供有关地籍资料。为此,我局已部署全面开展城镇国有土地申报工作。许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具体情况,对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申报和扩大地籍调查、登记发证试点做了具体部署,有的已完成试点,正在全面开展。但各地发展不平衡,有的地方行动较为迟缓,如不及时改变这种情况,势必影响国有土地使用税征收等工作的进行。
鉴于土地申报、调查、登记、发证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难度大,特函指你们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听取土地管理部门汇报,并建议以政府名义进行部署,明确各市、县政府主管领导负责帮助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检查督促土地管理部门落实具体工作。
附件:1.<1987>国土<籍>字第111号
2.<1987>国土<籍>字第130号
3.<1988>国土<籍>字第67号
4.<1988>国土<籍>字第100号
5.<1988>国土<籍>字第120号(略)
附1: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地籍管理工作的通知(节录)
地籍管理是土地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国土地和城乡地政统一管理的基础工作。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耕地的通知》中,明确要求“建立健全地籍管理制度”,责成国家土地管理局负责全国土地和城乡地政的统一管理工作,把土地调查、登记、统计等工作列为土地管理部门的重要职责之一。近年来,在各地试点的基础上、拟定了一套有关地籍管理工作的技术规程、规则。培养了一批技术骨干,为进一步开展城乡地籍工作做了必要准备。目前,全国开展城乡地籍工作的时机已经成熟,望各地切实加强领导,采取有效措施,积极而又稳妥地全面部署地籍管理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地籍管理工作的任务和内容
地籍管理的主要任务,是维护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保护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贯彻执行“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为国民经济各部门服务,为综合运用行政、经济、法律措施,依法、统一、全面、科学管理土地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