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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请加强对土地申报登记发证工作领导的函

  第二,农村进行了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城镇进行了地籍调查,并按规程要求经过验收合格。非农业建设用地经过认真清查处理,达到土地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三条标准。
  第三,领导重视,土地登记发证工作能摆上议事日程。经研究,确定上海市的嘉定县、虹口区(或普陀区)广东省花县和山东省青州市为全国土地登记发证的试点单位,所需土地证书、表、卡由我局提供,所需其他经费由各省、市、县自行解决。其他确实具备土地登记发证条件的地方,由省级土地管理部门制定计划,报国家土地管理局批准后,也可做为省的试点。试点工作要在1987年底基本结束。
 二、请试点市(区)、县的人民政府切实加强对试点工作的领导,成立县(市、区)领导小组,由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土地、政法、农业、建设、房产等有关部门参加。由领导小组部署工作、组织力量,协调处理重大问题。土地管理部门负责日常工作。另设技术指导小组负责技术指导、检查督促、质量把关。
 三、试点县可以选择2至3个乡镇,市(区)可选择2至3个街道,作为第一批试点。
  土地登记、发证试点的具体做法、要求,请严格按照我局《关于加强地籍管理工作的通知》(<1987>国土<籍>字第111号,和《全国土地登记规则(试行)》等的规定办理。
  在试点结束后请认真进行总结,并对《全国土地登记规划(试行)》提出补充、修改意见。
附3: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扩大土地登记发证试点和开展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申报工作的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关于“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的规定,经国务院批准从去年下半年开始,我局在上海市、山东省青州市、广东省花县进行了土地登记发证试点,并取得了初步经验。现根据国务院关于扩大土地登记发证试点的指示精神,今年拟在全国选择有条件的地方进一步开展登记发证试点工作,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管理部门按照<1987>国土<籍>字第130号文件规定,对于确实具备土地登记发证条件,可以作为扩大土地登记发证试点的市、县报我局,经批准即可开展试点工作。目前,除按照国务院指示经国家土地管理局批准的土地登记发证试点外,其他部门和地方都不要擅自进行土地登记发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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