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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请加强对土地申报登记发证工作领导的函

 六、与土地申报有关的几个问题
  (一)土地使用单位或个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和指定的地点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土地管理机关提出申报,填写土地登记申请书,对于无正当理由在限定的时间内没有提出申报而造成漏税的,可以按照漏税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因历史等原因确属无法提供权属证明材料的,对个人的土地使用权,可由四邻、居民委员会开具证明;单位土地使用权应由其主管机关开具证明。
  土地使用单位或个人没有任何图件的,可以自行组织勘测丈量,提交能说明土地使用界址、边长和面积的草图。
  (三)对于在申报中虽经协商但仍未解决的土地纠纷,可以按照实际使用范围先进行申报,并在申请书上加以注记,待地籍调查、确认权属时再加以处理。
  (四)土地使用权申报完成后,有条件的地方,土地管理机关要接着进行地籍调查,经过申核、批准,办理注册登记、发证手续。未经地籍调查、审核、批准和注册登记手续的,不得颁发土地证书。依法注册登记发证后,土地权属或主要用途发生变更的,要按《全国土地登记规则(试行)》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换发或更改土地证书。
  暂时没有条件开展地籍测量的,经审查,权属来源合法、界址没有争议的,土地管理机关可根据申报的土地使用面积登记造册。《土地登记申请书》由土地使用者填写一式两份,其中一份经土地管理部门盖章后,退给申请登记者保存,作为土地申报证明,也是收取土地使用费(税)的依据和颁发土地证书的重要凭证。土地申报后,土地权属或主要用途发生变更的,土地使用单位或个人要到土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五)土地管理机关对土地使用权申报的成果(包括土地登记申请书、权属证明文件、图件资料,处理权属纠纷意见、裁决书、现场核实记录、各地类汇总数据)要及时分类归档,各类土地面积逐级汇总。
附4: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快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申报工作的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发<1986>7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为加强土地管理,维护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依法保护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遵照田纪云副总理和陈俊生秘书长的批示,去冬今春,国家土地管理局在上海市、广东省花县和山东省青州市进行了全国土地登记发证试点,积累了经验,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之后,根据陈俊生同志的批示,我局又下发了<1988>国土(籍)字第67号文,要求扩大试点范围,同时要求各地在今年年底前,争取全面完成土地登记发证的第一步--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申报工作,满足征收土地使用税的急需。从目前情况看,一部分地区的申报工作已顺利开展,但尚有小部分地区行动迟缓,如不加快速度,在年底前很难完成,势必造成被动。7月12日,国务院12次常务会议已原则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税条例(草案)》,《条例》草案中规定,由土地管理机关向税务部门提供地籍资料,作为征收土地使用税的依据,因此,为保证国家实行土地有偿使用的重大改革措施得以实施,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必须立即行动起来,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根据国务院领导批示精神和<1988>国土<籍>字第67号文《关于扩大土地登记发证试点和开展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申报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加快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申报工作的步伐,把这项工作当作土地管理部门下半年的中心任务来抓,力争在年内完成,以利国家及时征收土地使用税,顺利进行土地使用制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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