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土地开发建设基金管理领导小组两个文件的通知
(1988年8月27日 国办发<1988>42号)
国家土地开发建设基金管理领导小组制定的《
国家土地开发建设基金回收管理试行办法》和《
关于国家科研单位和部属院校科技人员参加黄淮海平原农业研究与开发有关问题的试行办法》,已经国务院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附:
国家土地开发建设基金回收管理试行办法
根据国务院关于“耕地占用税全部用于扶持农业生产”、“取之于土、用之于土”和实行专款专用的原则,建立了国家土地开发建设基金,采取由省政府向国家承担财政保证,由一定开发组织实行承包经营的方法,改变过去国家投资不回收的作法。为了有计划地回收国家土地开发建设基金,有效地滚动周转使用,特制定
国家土地开发建设基金回收管理试行办法。
一、回收范围
国家土地开发建设基金,应按照国家土地开发建设基金管理领导小组(简称国家开发基金领导小组,下同)制定的《国家土地开发建设基金使用管理试行办法》使用。建设项目以国家开发基金领导小组与各省签定的开发建设协议书为准,主要用于改造中低产田和开垦宜农荒地,建设以生产粮食为主的农业综合商品生产基地。
国家土地开发建设基金,根据不同情况实行无偿和有偿使用的办法。基金使用分为两大类:一是以社会效益、生态效益为主的非经营性项目的支出,如兴修水利、营造防护林、科技推广、人才培训、贷款贴息等,原则上实行无偿拨款;二是能获得直接经济效益的生产性项目的支出,实行有偿使用。
对国家土地开发建设基金、农业银行土地开发贷款、地方配套资金,省农业开发领导小组应按实际情况进行分类,并要按照经批准的开发规划统筹安排、管理与使用。对资金来源要分别核算,国家回收的是指国家土地开发建设基金部分,不能把国家土地开发建设基金主要作为非经营性的支出项目进行安排。回收的基金仍称为国家土地开发建设基金,一律作为补充基金,滚动周转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