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对检查中发现的失控发票要及时录入稽核系统。
4、检查结束后,各地要及时填制《全国商贸企业税收专项检查汇总表》(见附件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商贸企业情况汇总表》(见附件2)、《偷税100万元以上商贸企业情况汇总表》(见附件3),会同专项检查总结材料(属于虚开发票、偷、骗税案件的要附有详细报告材料)于10月15日前上报总局(稽查局和流转税管理司)。
二、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
(一)地方税务局对个人所得税进行专项检查
1、检查范围。
(1)金融、保险、证券、电信、电力、石油、石化、烟草、航空、铁路、房地产等垄断性行业;
(2)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3)足球俱乐部;
(4)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5)股份制企业;
(6)近两年来主办、承办过营业性文艺演出的单位、制作过广告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
(7)承包经营的建筑安装企业;
(8)效益好的其他企事业单位;
(9)规模较大的私营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及个体工商大户。
2、检查的重点内容。
(1)工资薪金所得,特别是工资表以外的工资性收入和股票期权或认股权收入;
(2)劳务报酬所得,特别是参加经营性演出(走穴)、拍摄广告演出、从事经纪服务、中介服务而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
(3)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包括私营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以及个体工商大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4)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组经营所得;
(5)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二)国家税务局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进行专项检查
检查内容。
1、自动转存业务代扣代缴利息税情况;
2、各储种代扣代缴税款计算公式设计是否正确;
3、扣缴义务人是否按要求全面、准确填写并报送《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
(三)检查要求
1、突出重点。各级税务局机关要将专项检查的重点放到高收入行业和高收入者身上,避免撒大网的检查方法,集中力量,把前文列举的检查范围查深查透。
2、各地对在检查中发现的偷逃个人所得税和拒不履行扣缴义务的行为不能只补税,不罚款,凡所属时间为新修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新
《征管法》)生效以前的,按修订以前的规定处罚;凡所属时间为新
《征管法》生效以后的,按照新
《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对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严格依法进行处理,以督促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纳税扣缴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