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执行禁止进口和销售发生疯牛病
国家牛肉食品公告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卫法监发〔2001〕1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
为防止疯牛病传入我国,卫生部和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已于3月27日联合发布公告,禁止进口和销售发生疯牛病国家的牛肉食品,现就卫生部门在公告执行中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自公告之日起,禁止进口和销售来自发生疯牛病国家的具体产品为:牛的脑、脊髓、眼、牛肉、牛骨、牛内脏、牛胎盘及其用上述原料加工制成的食品,包括牛肉汉堡、牛排、牛肉罐头、牛肉香肠、牛肉松、明胶、氨基酸等,但乳及乳制品不在禁止范围。
二、目前已发生疯牛病的国家有:英国、爱尔兰、瑞士、法国、比利时、卢森堡、荷兰、德国、葡萄牙、丹麦、意大利、西班牙、列支敦士登。
三、进口商或生产销售商对已进口或销售的来自发生疯牛病的国家的上述产品,应立即暂停生产和销售,并公告收回已售出的食品,作销毁或退货处理,处理结果应及时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
四、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监督企业做好市场清理工作,同时广泛向社会宣传“疯牛病”防治知识(宣传提纲见附件),正确引导消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