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公文正式印制前,办文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当进行复核,重点是:审批签发手续是否完备,附件材料是否齐全,格式是否统一、规范等。其中上报党中央、国务院的重要公文,公文印出分发前,应当由办公室秘书处复核。
经复核需要对文稿进行实质性修改的,应按程序再行复审。
第二十九条 公文的印制由文印室严格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文格式细则》中的规定办理。急件1日内完成,普通件3日内完成,拟稿部门负责校对工作。公文用印由机要、档案人员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印章管理办法执行。拟稿部门负责封发工作。
第六章 收文办理
第三十条 收文办理指对收到公文的办理过程,包括签收、登记、审核、拟办、批办、承办、催办等程序。
第三十一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收到下级机关和其他部门报来的需要办理的公文,办公室秘书处应当进行审核。审核的重点是:是否应由本机关办理;是否符合行文规则;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涉及其他部门或地方政府职权的事项,是否已协商、会签;文种使用、公文格式是否规范。
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公文,经办公室领导批准后,退回呈报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二条 经审核,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公文,由办公室秘书处提出拟办意见,及时送办公室领导或有关局领导批示或交有关部门办理。紧急公文,应紧急处理。需要两个以上部门办理的应当明确主办部门。对需要办理的公文,应当根据公文的内容、紧急程度明确办理时限。
第三十三条 承办部门收到交办的公文后,应当按规定的时限要求,及时办理,不得延误、推诿。确有困难的,应当及时予以说明。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或者不宜由本部门办理的,应当及时退回办公室秘书处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四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收到上级机关下发的公文或交办的事项,由办公室秘书处提出拟办意见,送办公室领导或有关局领导批示后交承办部门办理并明确办理时限。
第三十五条 公文办理中遇有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事项,承办部门应当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如有分歧,承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出面协调,如仍不能取得一致时,属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与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的事项,应报请国务院协调或裁定;属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机关司室之间的事项,可报请局领导协调或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