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监督检查机构(价格举报中心)办理价格举报应当按照如下程序进行:
(一)登记。对举报件进行登记,统一编号,按照举报件内容进行分类;
(二)呈批。对登记的举报件提出拟办意见,报送有关负责人签批;
(三)移送、交办。将价格举报件按负责人的批示移送有关处室(科)调查处理或者交办给下一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
(四)转送。对于不属于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职责范围的举报件,应当及时转送有关部门,无法转送的予以留置;
(五)调查处理。按照负责人的批示对价格举报件进行调查处理;
(六)督办。按照办理时限对价格举报件的办理进行催办;
(七)办结。立案查处的案件,应当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价格违法行为情节轻微,依法可以不给予行政处罚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决定;
(八)反馈。对直接受理的价格举报件,办结后应当视情况在5个工作日内将办理结果告知举报人;对上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交办的价格举报件,办结后应当将办理结果(办理结果报告、责令退还多收价款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举报信复印件等)报送交办机关,视情况在5个工作日内将办理结果告知举报人;不能按期办结的,应向交办机关做出书面说明,并视情况向举报人做出解释;
(九)存档。价格举报件办理完毕后,应当按照档案管理办法归档。
八、上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为交办给下一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举报件办理不当的,可以要求重新办理。下一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上级机关的意见重新办理,在办结后将办理结果及时报告,并视情况告知举报人。
九、复查为举报人可选择的权利,复查为一次终结。
十、直接受理的价格举报办理时限是自举报登记之日的第二日起算,至办结日的时间。最后一日为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上级机关交办的价格举报件办理时限自下一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收到价格举报交办函之日的第二日起算,至办结日的时间。
十一、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12358价格举报电话,建立价格举报管理信息系统,及时上报有关价格举报信息,对群众反映的重大价格问题,提出政策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