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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军委关于修改《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的决定(2002)[失效]

  (二)高级士官,嘉奖由营、团,三等功由旅、师,二等功由集团军,一等功由军区,荣誉称号由军区、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
  三、第二十三条修改为:“各总部、各军兵种、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执行军区的奖励权。”
  四、第二十六条修改为:“各级司令部、政治部(处)、后勤(联勤)部(处)、装备部(处)以及其他相当等级的机关对直属单位、所属部门和人员,执行下一级部队(分队)的奖励权。”
  五、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修改为:“撤职或者取消士官资格;”
  第三款修改为:“降职不适用于副班长;降衔不适用于列兵和各级士官;降衔级工资档次不适用于最低衔级工资档次的各级士官;降职或者降衔(衔级工资档次)通常只降一职或者一衔(一档)。”
  六、第四十条修改为:“军官、文职干部、士官,当年受本条令规定的记过以上处分的;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连续时间较长的;任职命令公布后,未经组织批准,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到职的,其职务(专业技术)等级工资、军衔(级别)工资、士官军衔等级工资,从翌年一月起,停止定期增资一年。具体实施办法,由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总装备部规定。”
  七、第四十一条第(二)项至第(二十八)项中的“取消志愿兵资格”均修改为:“取消士官资格”。第(二十七)项修改为:“参与经商或者偷税漏税,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取消士官资格处分。”
  八、第四十四条修改为:“对义务兵实施处分的权限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警告由连批准;
  (二)严重警告由营批准;
  (三)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由团、旅批准;
  (四)除名、开除军籍由集团军批准。
  对士官实施处分的权限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初级、中级士官,警告由连,严重警告由营,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由团、旅,除名、开除军籍由集团军批准;
  (二)高级士官,警告由营,严重警告由团、旅,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由旅、师,除名、开除军籍由集团军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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