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统计和报告。总行将在零售业务统计报表中增加个人消费信贷业务的有关统计指标,各行应及时填报。各行要跟踪了解个人消费贷款业务进展情况,认真总结经验,遇到问题,及时研究解决。
八、启动时间和营销安排。首批试点城市行应在6月底之前正式对外办理业务。各行要按总行零售业务系列产品宣传活动的统一部署,广泛利用新闻媒体开展宣传,特别是要在柜台做好每个贷款品种的具体宣传,提高我行个人消费贷款品种的知名度和市场占有率。
附件一: 开办个人消费信贷业务的零售业务网点应具备的条件
一、存款余额较高。
开办个人消费信贷业务的零售业务网点储蓄存款余额应在1亿元以上。
二、基础设施完善。
1.储蓄业务核算实现了电算化和通存通兑;
2.营业面积不小于100平方米,并设立专门的办公场所办理个人消费信贷业务;
3.业务操作实现了柜台制。
三、业务品种齐全。
除开办本外币储蓄外,还开办了代收代付业务,个人电子汇款业务、储蓄定期存单小额质押贷款等业务。
四、人员素质较高。
1.网点业务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经办个人消费信贷的专项人员不少于3人;
2.经办个人消费信贷业务的专职人员应具备本科以上学历,且不少于3年的银行工作经验;
3.该网点负责人应具备副科以上级别;
4.人员技术等级普遍达标,其中,三级以上人员要占80%以上。
五、业务管理规范。
1.网点应建有较为完善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制度;
2.网点应达到二级所标准;
3.两年内无重大差错事故和案件发生。
附件二: 首批开办个人消费信贷业务的城市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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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北京 │ 9 │ 南京 │ 17 │ 济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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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天津 │ 10 │ 苏州 │ 18 │ 武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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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石家庄 │ 11 │ 杭州 │ 19 │ 广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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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沈阳 │ 12 │ 宁波 │ 20 │ 深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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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大连 │ 13 │ 温州 │ 21 │ 成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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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长春 │ 14 │ 福州 │ 22 │ 重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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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哈尔滨 │ 15 │ 厦门 │ 23 │ 西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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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上海 │ 16 │ 青岛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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