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款总期数
月利率×(1+月利率)
每月等额还款额=----------------×借款金额
还款总期数
(1+月利率) -1
第二十四条 建设银行扣收贷款本息的方式有两种,每个借款人只可选用其中一种方式还款。
(一)贷款银行根据借贷双方在《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还款日期,从活期储蓄账户中扣收当期应偿还贷款本息。若扣款账户被冻结、挂失则借款人应重新提供扣款账户;
(二)借款人到建设银行营业网点偿还。
借款人归还逾期贷款则只能采取第二种方式。
第二十五条 借款人提前归还全部贷款本息应当提前15天通知贷款行,经贷款行同意后办理提前还款手续。借款人提前还款,应当到原贷款经办网点办理手续,已计收的利息不随期限、利率变化而调整。
第二十六条 借款人偿还贷款本息后,《借款合同》自行终止。建设银行应在《借款合同》终止后20日之内办理抵押或质押登记注销手续,并将财产或权利等凭证退还给借款人。
第二十七条 助学贷款不得展期。借款人未按期偿还贷款本息时,自约定还款日次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计收逾期利息;借款人未按期支付贷款利息,建设银行按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收复利。在逾期贷款偿还之前,经办行每月向借款人及保证人及时发送书面催收通知,直至贷款本息收回。
第八章 违约与纠纷的处理
第二十八条 《借款合同》需要变更时,应由借贷双方协商同意,并依法签订变更协议;有保证人的,应征得保证人同意。变更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借款合同》继续有效。
第二十九条 保证人失去担保资格和能力,或发生合并、分立或破产时,借款人应变更保证人并重新办理担保手续。
第三十条 借款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经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的,经办行应主动向人民法院主张权利,由借款人的财产合法继承人或财产代管人在借款人财产范围内继续履行《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义务。若借款人无继承人或财产代管人,或继承人或财产代管人拒绝履行《借款合同》的,贷款经办行应当及时处分抵押物和质押财产。
第三十一条 借款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违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