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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现场检查工作规程》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布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2月2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2日)废止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国
 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现场检查工作规程》的通知
 (保监发[2001]104号 2001年4月29日)


各保监办,机关各部门:
  现将《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现场检查工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自2001年5月1日起实施。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报告中国保监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现场检查工作规程

  一、总则
  (一)为使现场检查工作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提高现场检查工作效率,特制定本规程。
  (二)本规程适用于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开展的现场检查。
  (三)本规程所称“派出单位”,是指派出检查组的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所称“被检查单位”,是指接受检查的保险公司(含外资保险公司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保险中介公司、保险兼业代理机构。
  (四)现场检查包括检查准备阶段、检查实施阶段、报告形成阶段、处理阶段、档案整理阶段等五个阶段。
  (五)检查组成员在现场检查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保监会现场检查廉政规定。
  二、检查准备阶段
  (一)成立检查组
  1.派出单位根据检查任务和对象,选定检查人员,组成检查组,指定检查组组长和主查人。
  2.检查组组长负责对检查组的领导和有关重要事项的协调;主查人负责检查方案的制定、检查工作的组织实施、检查报告的撰写、处理决定的起草工作。
  3.检查组可根据工作需要分为若干专业工作小组。
  分组原则是合理配置检查人员,提高现场检查效率和有效性。
  4.检查工作应具体落实到每个检查人员,建立严格的工作责任制。
  (二)制定和审定检查方案
  1.检查组根据现场检查任务,拟定检查方案。
  2.检查方案包括以下内容:
  (1)检查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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