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检查单位参加总结会谈的人员应包括: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各有关部门负责人。
2.当被检查单位对检查事实有异议时,检查组应当进行核对,确有差错应予以更正。
被检查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应对同意的检查事实签字认可,并对需进一步论证的问题加以注明。
当某问题经过讨论、核查之后,仍不能达成一致认识,检查组应作记录,记下双方分歧意见,待今后进一步论证和处理。
4.总结会谈一般在被检查单位现场举行。
确属特别情况,检查组可选择以下任一方式与被检查单位交换意见:
(1)推迟举行总结会谈,但推迟时间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自退出检查现场之日起计算),地点由检查组确定。
(2)检查组将检查事实的要点印发被检查单位,由被检查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反馈意见。
被检查单位过期未反馈意见的,视为同意。
(三)解决分歧
被检查事实中未能达成共识的意见,检查组应通过核查、咨询、讨论、请示上级部门等方法,进行进一步论证,形成最终意见,并反馈被检查单位。被检查单位过期未反馈意见的,视为同意。
(四)形成正式检查报告
1.总结会谈结束或被检查单位对检查事实反馈书面意见后,检查组应当向派出单位领导提交正式的检查报告。
正式的检查报告应客观反映被检查单位的基本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提出对被检查单位的处理建议。
2.检查报告应在总结会谈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提交派出单位领导。
派出单位和检查组应对现场检查报告保密。
五、处理阶段
(一)检查组可根据检查事实作出下列处理决定
1.检查意见书。检查意见书应当载明检查事实、派出单位的评价以及整改意见。
检查组应在总结会谈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作出检查意见书,提交派出单位领导签发。
2.行政处罚决定书。检查组在检查过程中,发现被检查单位有违法违规行为,应遵循《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3.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检查组在检查过程中,认为需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可参照行政处罚的有关程序作出行政强制措施。
(二)派出单位认为被检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已经构成犯罪或有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将掌握的有关资料复制后移送相关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