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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认监委、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工商总局、外经贸部关于印发《认证机构及认证培训、咨询机构审批登记与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三)符合有关认证机构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四)法律法规及国家认监委依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设立认证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有与其从事业务相适应的注册资本(金)、培训教学设施、人力资源和办公条件;
  (三)符合有关认证培训机构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四)拥有自有(授权)的知识产权培训课程;
  (五)法律法规及国家认监委依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认证机构和认证培训机构的审批与登记注册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者向国家认监委提出申请,提交书面申请报告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二)国家认监委在正式受理申请后6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批准。决定批准的,由国家认监委向申请者出具批准文件。
  (三)申请者凭国家认监委出具的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注册。
  第十一条 认证机构和认证培训机构可以设立非法人性质的分支机构,其审批与登记注册程序比照第十条的规定办理。

第四章 认证咨询机构的审批与登记注册

  第十二条 设立认证咨询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有与其从事业务相适应的注册资本(金)、办公条件、人力资源和技术咨询;
  (三)符合有关认证咨询机构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四)法律法规及国家认监委依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认证咨询机构的审批与登记注册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者向拟设立机构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提交书面申请报告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在正式受理申请后6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者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国家认监委审批;
  (三)申请者凭国家认监委出具的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注册。
  第十四条 认证咨询机构可以设立非法人性质的分支机构,其审批与登记注册程序比照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

第五章 外商投资认证机构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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