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弄虚作假行为处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12月8日,实施日期:2011年12月8日)废止建设部关于印发《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
监理和招标代理企业资质申报中弄虚作假行为的处理办法》的通知
(建市[2002]40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建管局:
为严格建筑市场准入管理,防止企业资质申报中弄虚作假行为的发生,我部制定了《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招标代理企业资质申报中弄虚作假行为的处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二年二月十日
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招标代理
企业资质申报中弄虚作假行为的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严格建筑市场准入管理,防止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招标代理企业资质申报中弄虚作假行为的发生,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资质申报,是指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招标代理企业申报资质的定级、换证(就位)、升级、年检等。
第三条 企业申报资质,必须按照规定如实提供有关申报材料(包括附件),凡有与其实际情况不符的,可以认定为弄虚作假行为。
第四条 对于在资质申报中弄虚作假的企业,按照审批权限,分别由建设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全国或者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予以通报,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处理:
(一)对于在申报资质换证(就位)、升级中弄虚作假的企业,不批准其申报该类别资质换证(就位)或者升级,并在两年内不受理其该类别资质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