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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整顿和规范人身保险市场秩序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整顿和规范人身保险市场秩序的通知
 (保监发[2001]103号 2001年4月29日)


各保监办,各寿险公司:
  根据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会议精神,以及中国保监会关于整顿和规范保险市场秩序的工作安排,现就整顿和规范人身保险市场秩序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整顿和规范人身保险市场秩序的工作重点
  (一)整顿和规范保险经营机构。
  对擅自设立的寿险公司分支机构和营业网点,特别是对那些以营销员管理部、各类服务网点为名变相设立经营性机构的行为,进行全面清理。要区别不同情况,对擅自设立的机构坚决予以撤消;对历史原因形成的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和市场需要,严格按规定程序规范设立。
  (二)整顿团体保险业务。按照保监发[1999]15号和[2000]133号文件的规定,针对以下问题进行清理整顿:
  1.为扩大保费规模,采取长险短做、趸交即领、现金返还等方式经营团体业务;
  2.在承保过程中,不核实被保险人情况,在被保险人不知情的情况下,接受对被保险人无保险利益的投保人的投保,甚至接受含有死亡责任的投保;
  3.内部管理松懈,对承保理赔、客户信息保存与变更等业务流程没有制定完善的管理制度,或没有严格执行这些管理制度;
  4.违规跨经营区域开展业务;
  5.销售未经保监会批准或备案的产品,擅自改变费率或保险责任,进行协议承保。
  (三)整顿误导保险消费行为。对照《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监发[1999]15号、[2000]133号文件,以及保监会的其他规定,针对保险公司向消费者进行信息披露过程中的以下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清理整顿:
  1.代理人在产品销售当中故意夸大产品功能、保险责任、投资回报率,有意隐瞒、曲解保险条款的重要内容,在如实告知、代签名、退保程序和保单现金价值等重要方面欺骗客户,误导消费;
  2.保险公司在广告宣传、人员培训等方面违反保监会的有关规定,以及在新产品销售后不恰当地公布投资收益率和保单分红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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