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检查寿险公司内控制度的制定和落实情况。主要针对以下方面,检查各公司是否制定并严格执行了有关内控制度:
1.公司资产的真实性以及各项资产管理制度是否落实;
2.承保理赔过程是否严格按照操作标准执行,保费收入、赔款及给付支出、手续费以及佣金支出是否在业务部门和财务部门得到及时、准确的记录;
3.内部审计制度,以及上级公司对下级机构的定期审计制度是否完善并得到有效执行;
4.保单信息管理系统是否能够满足业务需要,保单信息及其变更是否能够及时、准确、完整地得到处理;
5.对外采购以及各项费用开支是否严格执行了授权和审批制度;
6.手工出单、手工管理的业务是否制定了完善的业务流程,各项管理制度是否得到执行。
(五)对借助行政权力,强制推销保险的行为进行整顿。重点检查学平险等公众举报、投诉较多的险种,对这类业务中利用不正当手段,强制指定投保,借助行政权力进行不正当竞争等行为进行清理整顿。
除整顿规范保险机构以外,其他整顿工作以2000年1月1日至2001年3月31日的业务为主。
二、工作部署和时间安排
本次整顿工作分成保险公司自查自纠、保监会组织重点检查和抽查、总结三个阶段进行。
1.5月初至6月底为各公司自查自纠阶段。
各寿险公司以及分支机构应当根据以上整顿规范工作的重点,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于5月至6月底认真进行全面、系统的自查,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并及时进行纠正。
6月30日前,各总公司应当将自查自纠总结报告报保监会,各省级分公司应当将辖区内分支机构的自查自纠总结报告报当地保监办。总结报告应当包括:(1)贯彻保监会关于整顿规范人身保险市场秩序工作精神的有关部署和实施情况;(2)在整顿和规范规程中发现的主要问题;(3)针对发现的问题提出具体整改措施。
2.4月下旬至8月下旬为保监会组织重点检查和抽查阶段。
按照《关于人身保险业务2001年现场检查有关情况的通知》(保监发[2001]62号)的要求,各保监办从4月下旬开始,对辖区内的太平洋寿险机构进行重点检查,检查结果应当于5月31日前向保监会上报。
根据整顿规范工作的安排,保监会将于5月中旬抽调部分保监会派出机构人员,对天津、南宁所有中资寿险机构进行重点检查;于6月下旬对上海外资保险机构进行重点检查。
根据各公司的自查自纠情况,各保监办应当于7月下旬至8月中旬对辖区内保险公司的自查自纠情况进行抽查,对抽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依据《
保险法》、《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对抽查和处理结果,各保监办应写出书面报告,于8月下旬报保监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