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保证、抵押、质押是否合法有效并已落实。
对贷款条件发生较大变化、可能危及贷款安全的,应停止办理贷款发放手续,并及时向上级行报告。
第二十一条 贷款发放前,经办行应与借款人订立书面借款合同。借款合同由经办行与借款人协商订立。借款人应当按照经办行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资料。在签定合同之前,借款人应承诺遵守以下要求:
1.使用工商银行统一的借款合同文本。
2.提供合法有效的担保,并根据需要办理或督促担保人办理登记或公证手续。
3.准予工商银行参与项目设备和工程招标等工作。
4.在还清工商银行的全部借款之前,向第三人提供担保的,应事先征得工商银行同意。
5.借款合同履行期间,发生合并、分立、合资、股份制改造等产权变更或承包、租赁等经营方式改变的,应事先征得工商银行同意,并在落实贷款债务和提供相应担保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二条 固定资产贷款一般实行保证、抵押、质押贷款方式,对信誉好的企业,也可发放信用贷款。外汇贷款必须实行保证、抵押或质押贷款方式。对外汇贷款提供担保的企业,需具有外汇经营资格,且有正当的外汇来源,或在担保书中注明所保证标的为等值人民币。
第二十三条 固定资产贷款还款来源为借款人的综合效益和其他资金。偿还外汇贷款的币种应与借款币种一致。
第二十四条 借款人应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期限偿还借款本息。提前偿还借款,须先征得工商银行同意。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在贷款到期前,经办行应向借款人发送还本付息通知单,要求其按期偿还借款本息。
第二十六条 借款人未按约定期限偿还借款本息的,工商银行可以按照借款合同或担保合同约定直接从借款人或保证人账户中扣收,或依法处理抵押物或质物。
第二十七条 贷款吊账按工商银行有关呆账核销的规定办理。
第七章 贷款管理
第二十八条 工商银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借款合同约定,对贷款实行全过程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