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穗储值卡是发卡银行根据持卡人要求,将其资金转至卡内储存,交易时直接从卡内扣款的预付钱包式借记卡。
第七条 金穗联名/认同卡是农业银行与盈利性机构/非盈利性机构合作发行的金穗卡附属产品,遵守相应品种的章程和管理办法。
持卡人领用金穗联名卡,享受农业银行和联名单位提供的一定比例折扣优惠或特殊服务;持卡人领用金穗认同卡,表示对认同单位事业的支持。
第八条 金穗智能卡既可应用于单一金穗卡品种,又可应用于组合的金穗卡品种。
第九条 金穗卡的种类、名称及定义由总行统一规定,各分支机构不得擅自增加或更改。
第三章 业务审批
第十条 农业银行各分支机构开办银行卡业务必须逐级上报,由总行审批。设立发卡中心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必须为地市级分行(二级分行)以上的机构,具有办理零售业务的良好业务基础和一定的市场占有率;
(二)符合总行颁布的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监控指标,经营状况良好;
(三)设立银行卡业务专门机构,具有经办业务的场所;
(四)配备一定数量素质高、责任心强、具备金融业务知识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五)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和科学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六)具备安全、高效的计算机处理系统、必要的通讯设备和条件;
(七)代理境外信用卡收单或发行金穗外币卡还须具备经营外汇业务的资格和相应的外汇业务经营管理水平;
(八)总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符合上述条件的分支机构,申请开办各类银行卡业务,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报告:业务范围、业务必要性及可行性、市场预测;
业务范围包括:发行金穗贷记卡、金穗准贷记卡、金穗借记卡、金穗专用卡、金穗储值卡、金穗智能卡、金穗外币卡、金穗联名/认同卡,代理境外信用卡收单,参加当地各商业银行之间的业务联合;
(二)内部控制制度、风险防范措施;
(三)省级分行审查意见;
(四)发行区域使用的金穗专用卡、金穗联名/认同卡须提交合作双方的协议书、章程或管理办法、卡样设计草案、技术业务需求;
(五)总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农业银行各分支机构发行区域使用的金穗专用卡、金穗联名/认同卡,在章程中应载明下列事项:
(一)卡的名称、种类、功能、用途;
(二)卡的发行对象、申领条件、申领手续;
(三)卡的使用范围(包括使用方面的限制)及使用方法;
(四)卡账户适用的利率、收费项目及标准;
(五)发卡银行、持卡人及其他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六)总行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金穗卡的管理权限和审批程序
(一)发行全国使用的金穗卡(含联名/认同卡、智能卡、储值卡),由总行制定统一的章程或管理办法,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审批;
(二)已经总行正式批准发行金穗准贷记卡或金穗借记卡的分支机构扩大业务范围,必须报经总行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