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具有良好的信誉,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遵守银行结算纪律;
(二)遵守金穗卡章程,履行与签约银行签订的协议,接受银行的业务培训,按要求受理金穗卡。
第二十条 为确保特约单位为持卡人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防止和减少风险,发卡行在与特约单位签订的协议中要明确发卡行与特约单位双方的责任、权利与义务,并加强对特约单位的管理和业务培训,加强联系。
第二十一条 发卡行要加强对特约单位的服务与培训,为其配备必要的机具和凭证,并提供维护,定期或不定期对其受理金穗卡的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二十二条 发卡行与特约单位签订的协议中,应该明确特约单位承担以下责任:
(一)特约单位应为持卡人提供良好的服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受理持卡人持有的有效金穗卡,不得因持卡人使用金穗卡而向其收取附加费用。
(二)特约单位应按签约银行规定的程序办理金穗卡结算,受理金穗卡后,应及时与签约银行进行资金清算,在交易日之后的10天(含节假日)内向银行交单。
(三)特约单位在约定的止付名单送达日未收到新一期止付名单的,应主动与签约银行联系,否则由其承担相应的损失。
(四)特约单位不得通过压卡、签单等方式支付给持卡人现金。
(五)特约单位应妥善保管签约银行提供的、受理金穗卡所用的机具,在没有明确书面协议的情况下,不允许其他人员(包括其他银行、厂商)接触签约银行提供的POS等联线设备。
(六)特约单位应协助农业银行防范金穗卡风险,交易过程存在任何疑问,应立即与签约银行联系。凡不按规定程序或要求办理交易的,特约单位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七)特约单位应妥善保管交易原始单据至少两年备查,因无法查询原始凭证引起纠纷的,由特约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三条 为提高特约单位的质量,发卡行应选择销售额较大、交易较频繁的单位作为发展对象,对一年内未发生金穗卡交易的特约单位,或受理金穗卡有问题的特约单位应取消其资格。
第二十四条 对协助银行截获止付卡、假冒卡及其他涉嫌违法卡的特约单位及受理网点经办人员,发卡行支付相应的经办费用:截获已列入止付名单的金穗卡,人工查阅印刷止付名单发现的,每张卡50元,通过POB、POS、止付器或电话查询发现的,每张卡25元;截获未列入止付名单的,每张卡100元;截获紧急止付卡,每张卡200元。费用由当地的发卡行支付,向该卡的发卡行划收。截获伪造卡,每张卡200元,由截获行兑现。
第六章 账户及交易管理
第二十五条 个人凭公安部门规定的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可向发卡行申领金穗个人卡(储值卡除外);
凡在中国境内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单位,可凭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开户许可证向发卡行申领金穗单位卡;
金穗卡及其账户只限发卡行批准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和转借。
第二十六条 单位人民币卡账户的资金一律从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不得存取现金,不得将销货收入存入单位卡账户。
第二十七条 个人人民币卡账户的资金,以其持有的现金存入或以其工资性款项、属于个人的合法劳务报酬、投资回报等收入转账存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