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发卡行地址、服务咨询及投诉电话号码。
(五)发卡行应当向持卡人提供金穗卡24小时挂失服务,提供口头和书面挂失两种方式,书面挂失为正式挂失方式,并在章程或有关协议中明确发卡行与持卡人之间的挂失责任。
(六)发卡行应当在有关金穗卡的章程或使用说明中向持卡人说明密码的重要性及丢失的责任。
(七)发卡行对持卡人的资信情况负有保密责任。
第六十七条 持卡人的权利:
(一)持卡人享有发卡行对其金穗卡所承诺的各项服务的权利,有权监督服务质量,并可对服务质量进行投诉;
(二)申请人、持卡人有权知悉其选用的金穗卡的功能、使用方法、收费项目、收费标准、适用利率及有关的计算公式;
(三)持卡人有权在规定时间内向发卡行索取对账单,并有权要求对不符账务内容进行查询或改正;
(四)借记卡的挂失手续办妥后,持卡人不再承担相应卡账户资金变动的责任,司法机关另有判决或裁定的除外;
(五)持卡人有权索取信用卡领用协议,并应妥善保管。
第六十八条 持卡人的义务:
(一)申请人应当向发卡行提供真实的申请资料并按照发卡行规定向其提供符合条件的担保;
(二)持卡人应当遵守发卡行的章程及领用协议的有关条款;
(三)持卡人或保证人通讯地址、职业等发生变化,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发卡行;
(四)持卡人不得以和特约商户发生纠纷为由拒绝支付所欠银行款项。
第六十九条 发卡行发展特约单位受理金穗卡,应当与特约单位签定受理协议。受理协议不得包括排他性条款。受理协议中的手续费率标准低于本制度规定标准的不受法律保护。
第七十条 金穗卡申请表、领用协议是发卡行向金穗卡持卡人提供的明确双方权责的契约性文件,持卡人签字,即表示接受其中各项约定。
发卡行应当本着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制定金穗卡申请表及领用协议。
第十三章 违规责任
第七十一条 发卡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总行责令改正,酌情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或逾期不改的,责令停止办理金穗卡业务。
(一)未经批准擅自开办金穗卡业务;
(二)在申请开办金穗卡业务过程中弄虚作假;
(三)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计息和收费标准;
(四)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账户及交易管理规定;
(五)不执行总行规定的有关标准。
第七十二条 持卡人出租或转借其金穗信用卡及其账户的,发卡行应当责令其改正,并对其处以1000元人民币以内的罚款(由发卡行在申请表、领用协议等契约性文件中事先约定)。
第七十三条 持卡人将现金存入单位卡账户或将单位的款项存入个人卡的,应责令改正,由中国人民银行对单位卡所属单位及个人卡持卡人处以1000元人民币以内的罚款。
第七十四条 持卡人必须妥善保管和正确使用其金穗卡,否则,因此造成的资金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第七十五条 持卡人使用单位卡进行透支的,由其单位承担透支金额的偿还和支付透支利息的责任。持卡人使用个人卡附属卡发生透支的,由其主卡持卡人承担透支金额的偿还和支付透支利息的责任;主卡持卡人丧失偿还能力的,由其附属卡持卡人承担透支金额的偿还和支付透支利息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