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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的通知

  一、参加各种专业培训班、研讨班(会)以及专题讲座;
  二、参加大专院校专业课程进修;
  三、出国进行专业考察、业务培训、参加国际性专业会议;
  四、承担土地估价方面的研究项目、公开出版专业著作或发表专业论文等其他经认可的继续教育形式。
  第七条 土地估价师换证前必须按规定接受一次专门业务的继续教育培训。
  第八条 土地估价师接受继续教育时间五年累计不得少于100学时。

第三章 继续教育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九条 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由国土资源部统一部署,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组织,各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及土地估价行业协会、会员单位、经认可的有关高等院校、培训机构等具体实施。
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主要负责组织师资培训和全国性的高层次土地估价专业培训。
  第十条 各地、各单位应于每年12月上旬报送下一年度的继续教育计划,由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审查汇总,形成全国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培训年度计划,经国土资源部业务主管部门核准后于次年初公布实施。各地、各单位按核准公布的继续教育培训计划予以具体实施,并将执行情况及时上报。
  第十一条 各单位要按照继续教育培训计划,制订具体实施方案,组织师资力量,做好实施工作。
  第十二条 列入全国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培训年度计划的内容,
按规定折算继续教育的具体学时。
  第十三条 土地估价师参加了经认可的其他继续教育形式的,应将接受相应继续教育的有关情况按规定上报,经核准后,折算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具体学时。

第四章 继续教育工作的考核

  第十四条 为保证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质量,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应对各地、各单位组织的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工作进行检查、考核,检查、考核情况应及时报国土资源部业务主管部门备案。检查、考核的内容包括:
  一、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制度和计划等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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