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稽核单位的内部组织结构;
◆被稽核单位高级管理层的职责分工;
◆被稽核单位的会计核算方法和账务组织体系;
◆被稽核单位的主要内部控制制度;
◆被稽核单位的资产负债状况;
◆被稽核单位的外部审计情况;
◆被稽核单位的重大差错与案件情况;
◆其他需要了解的与本次稽核相关的重要内容与事项。
●稽核组应在“稽核前问卷”上注明填报要求,包括填报的具体内容和时间要求。被稽核单位应在稽核组指定的时间内,将填制的“稽核前问卷”反馈至稽核组。
●“稽核前问卷”是稽核工作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稽核组应妥善保管。以后对被稽核单位再次稽核时,只需对已发生变化或新增加的情况进行报送。
第八条 收集相关资料。稽核组在实施现场稽核前,应收集与本次稽核有关的文件及其他资料,主要包括:
1.与本次稽核有关的国家金融法规、方针政策;
2.总行的有关规定;
3.有关部门掌握的被稽核单位的情况;
4.群众举报的有关材料;
5.其他方面反映的有关情况。
第九条 综合分析被稽核单位基本情况,初步判断重点稽核内容及稽核风险,制定稽核策略。
1.稽核组应对被稽核单位反馈的“稽核前问卷”进行审核、分析和评价,包括填报是否完整、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有明显出入或差错等。如需要,可要求被稽核单位补报。
2.稽核组应对收集的与被稽核单位有关的资料进行综合分析,以了解被稽核单位的经营管理情况,初步判断可能存在的重大问题及稽核风险,作为制定稽核方案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制定稽核方案。稽核方案是稽核组为实现稽核目的,在具体执行现场稽核前,对稽核范围、重点与稽核程序等进行的综合规划。
1.稽核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1)制定稽核方案的依据;
(2)稽核目的与稽核范围;
(3)稽核工作的进度及时间安排;
(4)稽核组的人员及分工;
(5)初步判断的重点稽核内容;
(6)其他与稽核方案有关的内容。
2.稽核组应根据稽核方案,制定每个具体稽核项目的现场工作计划,编制“稽核程序表”(参考格式见附件)。稽核组长或主稽人应负责对各小组的“稽核程序表”进行审核。“稽核程序表”包括以下内容:
(1)稽核步骤编号;
(2)稽核步骤的具体内容;
(3)稽核方法;
(4)稽核执行人;
(5)执行日期。
第十一条 审定稽核方案。稽核组编写稽核方案后,应报告派出行总稽核或行领导审核批准。
1.派出行在审定稽核方案时应着重考虑以下因素:
(1)稽核目标与稽核范围的确定是否恰当;
(2)时间安排是否合理;
(3)稽核小组成员的选派和分工是否恰当;
(4)对被稽核单位内部控制的信赖程度是否合理;
(5)稽核风险的判断是否恰当。
2.在实施稽核过程中,稽核组可视具体情况的变化及时对稽核方案进行修改、补充。稽核方案的重大变动与修改应经派出行总稽核或行领导同意,并记录于稽核工作档案。
3.稽核方案是稽核工作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4.稽核方案的执行情况应作为检查考核稽核组工作质量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发出“稽核通知书”。
1.“稽核通知书”的内容包括:
(1)稽核依据与范围;
(2)预计稽核起始工作日;
(3)稽核组长及稽核组成员名单;
(4)对被稽核单位配合工作的其他要求。
2.“稽核通知书”应由稽核组长核准定稿,报派出行总稽核或行领导签发。经派出行总稽核或行领导签发的“稽核通知书”可视为派出行对稽核组的授权。
三、稽核实施阶段
第十三条 进点会谈。进点会谈的主谈人为稽核组长或主稽人。
1.进点会谈前,稽核组应认真阅读稽核准备阶段掌握的与被稽核单位有关的所有材料,并明确会谈目的,拟定会谈提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