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本章程自一九九九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附二: 中国建设银行代理其他商业银行异地资金清算业务管理规定(暂行)
第一条 中国建设银行各级资金清算中心(组)是代理其他商业银行异地资金清算业务的归口管理和经办部门。
第二条 被代理的“其他商业银行”是指具有人民银行颁发的《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的全国性商业银行、地方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等地方性金融机构(以下统称委托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以从事人民币结算业务的外资银行,也可以委托中国建设银行代理其异地人民币资金清算业务。
第三条 业务范围:异地资金汇划及其清算;查询查复。
第四条 对跨区域设置的全国性委托行,由总行组织与其洽谈、审批和签署代理协议;对区域性委托行,可由所在地分行组织与其洽谈、审批并签署协议,须报总行备案。清算机构代码的增减变更统一由总行管理。
第五条 中国建设银行向委托行有偿提供清算点运行软件、安全卡、IC卡和相关安装操作手册,并负责业务操作人员的入网培训及日常指导等。
第六条 委托行必须在中国建设银行清算中心(组)开设“同业存放款项户”和“电子汇划户”。在同业存放款项户保持一定余额用于汇划,该账户余额不得低于汇出资金额;当余额不足时,将自行中止汇划业务,直至余额补足。
第七条 中国建设银行对“同业存放款项户”,按人民银行规定的同业存款挂牌利率向委托行按季计付利息。
第八条 清算中心(组)设专人负责委托行的资金清算业务,每日及时核对汇划信息的收、发情况,按时向委托行提供同业存放项账户满页副本明细账页;年终时提供剩余副本明细账页,并随时监控其运行情况,定期做出评估并报告行领导及上级清算中心。
第九条 安全卡和IC卡视同于重要控制物品,必须指定专人保管,严防丢失和被盗。
第十条 安全卡,IC卡的发放、领用、保管及销毁,要做到手续严密,确保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