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银行个人耐用消费品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1999年6月11日中国建设银行第26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
1999年6月16日 建总发[1999]78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支持消费者购买耐用消费品,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国人民银行《
贷款通则》和《
关于开展个人消费信贷的指导意见》及中国建设银行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个人耐用消费品贷款(以下简称耐用消费品贷款)是指中国建设银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对在其特约商户购买耐用消费品的个人客户发放的人民币担保贷款。
耐用消费品是指正常使用寿命在两年以上的家庭消费品,如家用电器、电脑、家具、健身器材、乐器等物品(不包括汽车、住宅、装修材料)。
特约商户是指与中国建设银行签订《个人耐用消费品贷款合作协议书》的商业企业,该商户在当地应有一定的经营规模和较好的社会信誉。
借款人可用耐用消费品贷款购买单件价值在3000元以上或数件累计价值在3000元以上的耐用消费品。
第三条 耐用消费品贷款实行“有效担保、专款专用、按期偿还”的原则。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 耐用消费品贷款对象为年满十八周岁至六十周岁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
第五条 凡申请耐用消费品贷款的借款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当地常住户口或有效居住身份证件,有固定的住所;
(二)有稳定、合法的收入来源,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能够提供建设银行认可的担保方式;
(四)在建设银行开立活期储蓄账户,存有不低于所购商品价款20%的款项(以下简称自付款);
(五)建设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六条 耐用消费品贷款起点不低于人民币3000元(含3000元),最高贷款额度不得超过人民币5万元(含5万元)且不超过所购商品价格总额的80%。其中:采取抵押方式担保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抵押物价值的70%;采取质押方式担保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质押财产价值的80%。
第七条 贷款最短期限为半年,最长期限不超过3年(含3年)。
第八条 耐用消费品贷款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执行。
第四章 贷款发放
第九条 借款人申请耐用消费品贷款应向建设银行提交以下资料:
(一)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
(二)《中国建设银行个人耐用消费品贷款申请书》;
(三)建设银行认可部门出具的借款人收入证明;
(四)建设银行营业网点出具的自付款存款凭证;
(五)以抵押或质押方式申请贷款的借款人,应提供抵押物或质押财产权利凭证清单、权属证明及有权处分人(包括财产共有人)同意抵押或质押的证明;由第三方提供保证的,应出具保证人同意提供担保的书面文件和有关资信证明材料;
(六)贷款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条 贷款行收到借款人和借款申请和各项资料后,经办人对借款人和保证人的资信状况、偿还能力以及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调查,调查应限定在10个工作日内并给予借款人答复。
第十一条 经审批同意贷款的,建设银行告知贷款额度、期限、利率、还款方式、逾期罚息、质押财产或抵押物的处理方式和其他有关事项,并与借款人签订《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消费信贷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附式1)和担保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