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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个人耐用消费品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第十二条 建设银行以转账方式将贷款连同自付款直接划转到特约商户在建设银行开立的账户上。
  第十三条 借款人凭建设银行出具的“个人(耐用消费品)贷款支付凭证”、《中国建设银行个人耐用消费品贷款申请书》(第一联)及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到特约商户提货。

第五章 贷款担保

  第十四条 借款人向建设银行申请耐用消费品贷款必须提供有效担保。担保可以采取抵押、质押、保证的方式。
  第十五条 借款人以自有财产或第三人自有财产进行抵押的,建设银行要与借款人或第三人签订《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消费信贷抵押合同》(附式2)。
  抵押物必须经评估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必要时可要求借款人办理抵押物的公证、保险手续,相关费用由借款人承担。资产抵押期间,未经贷款行同意,借款人(抵押人)不得将抵押物转让、出租、变卖、馈赠或再抵押。
  第十六条 借款人以自己或者第三人的政府债券、金融债券、AAA级企业债券、建设银行签发的个人定期储蓄存单和建设银行认可的其他资产进行质押的,建设银行要与借款人签订《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消费信贷质押合同》(附式3)。质押财产必须是合法有效的。如质押财产为非本人名下的,还须提供第三人愿意质押的书面授权。
  第十七条 借款人以保证方式提供担保的,保证的形式是连带责任保证,建设银行要与保证人签订《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消费信贷保证合同》(附式4)。保证人必须是法人或公民。
  法人应当是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并办理年检手续,具有代为清偿能力的企业法人、公司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公民应当是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经营管理部门和金融企业职工。

第六章 贷款偿还

  第十八条 借款人应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日期、计划、还款方式偿还贷款本息。如借款人提前偿还全部贷款,应提前15天向贷款人提出书面申请,征得贷款行同意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已计收的利息不随期限、利率变化而调整。
  第十九条 贷款偿还的方式:
  (一)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实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利随本清;
  (二)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借款人从贷款支用的次月开始按月等额偿还贷款本息。计算公式:
                    还款总期数
         月利率×(1+月利率)
  每月还款额=-------------------×借款金额
                还款总期数
         (1+月利率)     -1
  第二十条 建设银行扣收贷款本息的方式有两种,借款人只可选用其中一种方式还款。
  (一)贷款银行根据借贷双方在《借款合同》中约定的还款计划、还款日期,从活期储蓄账户中扣收当期应偿还贷款本息。若扣款账户被冻结、挂失则借款人应重新提供扣款账户。
  (二)借款人到建设银行营业网点偿还。
  借款人归还逾期贷款则只能采取第二种方式。
  第二十一条 借款人偿还贷款本息后,《借款合同》自行终止。建设银行应在《借款合同》终止后20日之内办理抵押或质押登记注销手续,并将财产或权利等凭证退还给借款人。
  第二十二条 耐用消费品贷款不得展期。借款人未按期偿还贷款本息时,自约定还款日次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计收逾期利息;借款人未按期支付贷款利息,建设银行按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收复利。

第七章 违约与纠纷

  第二十三条 《借款合同》需要变更时,应由借贷双方协商同意,并依法签订变更协议;有保证人的,应征得保证人同意。变更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借款合同》继续有效。
  第二十四条 保证人失去担保资格和能力,或发生合并、分立或破产时,借款人应变更保证人并重新办理担保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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