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借款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经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的,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应由其财产合法继承人在继承财产范围内或其财产代管人在借款人财产范围内继续履行借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
第二十六条 借款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违约:
(一)未按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归还贷款本息的;
(二)向贷款人提供虚假文件和资料的;
(三)借款人拒绝或阻挠贷款人定期监督检查的;
(四)未经贷款银行同意,借款人将设定抵押权的财产拆迁、出售、转让、赠予或重复抵押的;
(五)借款人用于抵押、质押的财产不足以偿还贷款本息,或保证人因意外情况不能承担连带责任保证,而借款人未按要求重新落实抵押、质押或保证的;
(六)违反本办法或《借款合同》中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七条 借款人有第二十六条所列行为之一时,贷款人可视借款人违约情况,采取以下一种或数种债权保护措施:
(一)限期纠正违约行为;
(二)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收取逾期贷款利息;
(三)从借款人账户中直接扣款,偿还贷款本息;
(四)按合同约定处分抵押物、质押财产,清偿贷款本息;
(五)依法追索保证人连带责任;
(六)解除合同,并提前收回原发放的贷款;
(七)依法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二十八条 建设银行应当按照本规定办理贷款,由于建设银行的责任影响借款人按《借款合同》规定使用借款,建设银行应当按日息万分之四支付借款人违约金。
第二十九条 借贷双方发生纠纷时,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依法向贷款行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条 借款人因购买商品质量等问题与商户发生纠纷的,由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与贷款行无关。借款人及担保人不得以纠纷为由拒绝履行《借款合同》以及担保合同项下的义务。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解释和修改。
第三十二条 经批准开办耐用消费品贷款业务的一级分行可根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备案。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式1: 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消费借款合同
贷款种类:
合同编号:
中国建设银行印制
贷款人: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
联系电话:
传真号码:
借款人姓名:
工作单位:
家庭住址:
联系电话:
还款账号:
保证人:
住所:
通讯地址:
电话:
存款金融机构及账号:
传真号码:
出质人:
住所:
通讯地址:
电话:
开户金融机构及账号:
传真号码:
抵押人:
住所:
通讯地址:
电话:
开户金融机构及账号:
借款人(以下称甲方):
贷款人(以下称乙方):
甲方因______需要,向乙方申请______贷款,乙方经审查同意发放贷款。甲乙双方根据《中国建设银行个人______贷款管理办法》,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借款用途
(一)消费人或使用受益人:_______。
(二)借款用于_____________。
(三)指定的商户或单位:________。
第二条 借款金额
人民币(大写) ____________。
第三条 借款期限
本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_____年,自乙方将借款划入到本合同规定账户之日起计算,即(或)从____年__月__日至____年__月__日。
第四条 放款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