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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暂行办法

  (一)按存放境内、境外同业披露存放同业款项;
  (二)按拆放境内、境外同业披露拆放同业款项;
  (三)按信用贷款、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分别披露贷款的期初数、期末数;
  (四)按贷款风险分类的结果披露不良贷款的期初数、期末数;
  (五)贷款损失准备的期初数、本期计提数、本期转回数、本期核销数、期末数;一般准备、专项准备和特种准备应分别披露;
  (六)应收利息余额及变动情况;
  (七)按种类披露投资的期初数、期末数;
  (八)按境内、境外同业披露同业拆入款项;
  (九)应付利息计提方法、余额及变动情况;
  (十)银行承兑汇票、对外担保、融资保函、非融资保函、贷款承诺、开出即期信用证、开出远期信用证、金融期货、金融期权等表外项目,包括上述项目的年末余额及其他具体情况;
  (十一)其他重要项目。
  第十六条 商业银行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资本充足状况,包括风险资产总额、资本净额的数量和结构、核心资本充足率、资本充足率。
  第十七条 商业银行应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第十八条 财务情况说明书应当对本行经营的基本情况、利润实现和分配情况以及对本行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进行说明。
  第十九条 商业银行应披露下列各类风险和风险管理情况:
  (一)信用风险状况。商业银行应披露信用风险管理、信用风险暴露、信贷质量和收益的情况,包括产生信用风险的业务活动、信用风险管理和控制政策、信用风险管理的组织结构和职责划分、资产风险分类的程序和方法、信用风险分布情况、信用风险集中程度、逾期贷款的账龄分析、贷款重组、资产收益率等情况。
  (二)流动性风险状况。商业银行应披露能反映其流动性状况的有关指标,分析影响流动性的因素,说明本行流动性管理策略。
  (三)市场风险状况。商业银行应披露因市场汇率、利率变动而产生的风险,分析汇率、利率的变化对银行盈利能力和财务状况的影响,说明本行的市场风险管理策略。
  (四)操作风险状况。商业银行应披露由于内部程序、人员、系统的不完善或失误,或外部事件造成的风险,并对本行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和有效性作出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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