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建立西部地区人才开发的新机制
实施西部地区人才开发,要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制定的一系列方针、政策和措施,把握好引进人才与用好当地人才的关系,市场配置与组织调配的关系,当前需要与长远发展的关系,提高待遇与提倡奉献精神的关系,探索人才开发的新机制。
(一)完善人才的工资分配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
建立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和西部地区附加津贴制度。对列入国家确定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实施范围的人员实施艰苦边远地区津贴,需要财政安排的资金由中央财政解决。西部地区附加津贴按国家政策规定和统一部署由西部地区在清理、归并现有津贴、补贴的基础上建立,所需资金由地方财政解决。
建立特殊岗位津贴制度。对承担西部开发重点任务、重大建设项目和重要研究课题的国内外专门人才实行岗位津贴制度,费用在任务、项目或课题经费中专项列支。岗位津贴制度经人事部、财政部批准后实施。
完善西部地区社会保障制度,使各类人才解除后顾之忧。中央财政要加大转移支付力度,支持西部地区社会保障制度建设。西部地区各级政府也要提高社会保障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重。对自愿到西部地区参加开发建设的各类急需人才。流入流出地的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共同做好档案关系和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工作;对社会保险关系保留在原地的,要做好社会保险费用的征缴和管理工作。
研究制定西部艰苦边远地区住房制度改革的特殊优惠政策。为适应中央和国家机关及东、中部地区干部到西部地区挂职的需要,西部省(区、市)、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可划出适量周转房专门用作挂职干部公寓。适当提高艰苦地区人才的医疗保健津贴,提高医疗保险水平。长期在艰苦边远少数民族地区工作的汉族人才,要与少数民族人才一视同仁,在子女上学就业、晋职晋级、职称评定等方面实行统一政策。
在西部大开发期间,经组织选派到西部地区工作的各类人才可不迁户口,不随调家属,保留原单位工作关系。在西部地区工作期间,现工作单位可按国家规定办理职务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资调整等手续,原工作单位应予以承认。
(二)建立和完善吸引人才的工作机制
进一步改革西部地区科技体制,实行向个人倾斜的知识产权分享政策。加大西部地区科研机构的改革力度,应用型科研机构要加快向企业化转制的步伐。西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民用科技计划要向全国科技工作者和海外留学人员开放,有条件的地方也可以对港澳台地区和外国科技工作者开放。
对企事业单位自行组织开展的研究与开发项目,课题组可以与单位签定知识产权分享和实施合同。科技人员可以与所在单位或兼职单位就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产生的科技成果订立知识产权分享合同。
建立西部地区科技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激励机制。具备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可以将专业技术人员、经营管理者的收入水平与企事业单位的经营业绩挂钩。积极探索建立年薪制、股票期权、技术与管理要素入股等多种激励机制。
西部地区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企业、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要依法从职务技术成果的转让、产业化中提取部分所得作为有关人员的报酬或奖励。将职务技术成果转让给他人实施的,应从技术转让所取得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25%的比例用于对科技人员的一次性奖励;自行转化或与他人合作实施转化的,应在项目成功投产后连续5年内,从实施该科技成果的年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8%的比例用于对科技人员和促进转化有关人员的奖励。
对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引进的急需人才,可实行按岗、按任务或按业绩定酬的分配办法。
进一步营造有利于高科技人才创业的环境。西部地区要进一步办好国家级和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设立留学人员创业园、大学科技园区,或与外国及港澳台地区联合建立科技合作园区。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可设立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增加西部地区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国家资助招收名额,大力吸引国内其他地区和国外博士进站工作。国家科研项目立项时,优先考虑针对西部地区的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由西部地区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企业承担项目。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和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的选拔、博士后流动(工作)站的设置等向西部地区倾斜。急需人才户口迁入西部地区的,由用人单位提供一次性安家费用,随迁子女尚在就读的,可由用人单位商当地教育部门安排较好学校上学。
鼓励西部地区企事业单位自主引进主动高层次留学人才,所需资金由用人单位解决。鼓励西部地区用人单位聘请兼职人才,自主确定兼职时间、工作方式和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