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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呆账贷款核销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印发
 《中国建设银行呆账贷款核销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9年9月16日 建总发[1999]119号)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苏州、三峡分行:
  《中国建设银行呆账贷款核销管理办法》已经1999年第30次行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正式印发全行。请各行转知所属,认真组织学习,并贯彻执行。
  各行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向总行资产保全部反映。

附:       中国建设银行呆账贷款核销管理办法


         (1999年8月18日第30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建设银行资产质量的优化,规范呆账贷款的核销程序,加强呆账贷款核销的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呆账贷款是指我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审核认定的确实无法收回的贷款以及列入《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计划》(以下简称《计划》)的企业因实施破产、兼并等而形成的我行贷款损失。
  第三条 建设银行核销呆账贷款实行分级认定,逐级申报,集中审批,专项核销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建设银行利用信贷资金发放的各类本外币贷款。
  第五条 建设银行总行资产保全部和各分支行资产保全部门是负责呆账贷款核销管理的职能部门。
  第六条 呆账贷款核销属银行经营管理行为,除国务院专案特批外,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七条 呆账准备金的计提按财政部及总行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章 呆账贷款的认定

  第八条 由于下列情况之一不能收回的贷款可认定为呆账:
  (一)借款人和担保人经依法宣告破产,进行清偿后未能还清的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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