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借款人死亡,或者按照《
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以其财产或遗产清偿后未能还清的贷款;
(三)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确实无法偿还的部分或全部贷款,或者以保险赔偿清偿后,未能还清的贷款;
(四)经国务院专案批准核销的贷款;
(五)借款人被依法撤销、关闭、解散,并终止法人资格,在财产清偿并追究担保人责任后,未能还清的贷款;
(六)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列入《计划》的企业,因实施破产、兼并等,给我行造成的贷款损失。
第九条 借款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采取各种方式逃避或悬空银行债务的贷款,不得列为呆账。
第十条 未列入《计划》的企业,违规套用国家优惠政策,给我行造成的贷款本息损失,不得列入呆账。
第三章 呆账核销的申报
第十一条 呆账的核销申请由贷款经办行提出。
贷款经办行应对申请核销的呆账进行界定,对符合规定要求的呆账分类取证。
第十二条 对于借款人破产的,贷款经办行应提供以下主要证明材料:
(一)列入《计划》的国有企业破产的,要有《计划》;
(二)法院宣告企业破产的裁定书;
(三)我行向法院提交的债权申报书;
(四)关于成立企业破产清算组的文件;
(五)清算组向法院提交的破产企业财产评估、清算、分配报告;
(六)债权人会议通过的重要决议;
(七)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书;
(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企业营业执照的证明;
(九)我行受偿财产清单及变现清单;
(十)法院针对担保企业的终结破产程序裁定书或担保企业被依法撤销、关闭、解散的文件,及财产分配结果的报告;如担保被法院裁定无效,还应提供法院的判决书;
(十一)借款申请书、借款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保证合同、展期还款协议及有关公证文件、信贷资产分类认定表附表(分类认定和审批记录);
(十二)其他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