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申请呆账核销的申报程序
(一)贷款经办行的资产保全部门负责搜集、整理有关证明材料,逐户填写《呆坏账核销申报书》,并由本行信贷风险管理部门、会计部门签注意见。
(二)贷款经办行将《呆坏账核销申报书》及有关材料逐级审查同意后上报一级分行,一级分行审查同意后送省级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审查,经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审查行文批复后,正式上报总行申请核销。
(三)贷款经办行应以贷款客户为单位统一申报核销,不得分笔分次申报。
第十九条 总行本级的呆账核销申报程序,按照财商字[1998]130号《关于商业银行呆、坏账和投资损失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由总行相关信贷经营部门直接向总行资产保全部申报核销。
第四章 呆账核销的审查
第二十条 贷款经办行的上级行是呆账核销的审查行。
第二十一条 审查行审查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核销范围;
(二)申报内容是否真实、材料是否齐备、申报核销金额是否准确;
(三)《呆坏账核销申报书》中所填内容是否齐全;
(四)有无违规套用国家优惠政策,造成我行贷款损失的情况。
第二十二条 审查行审查呆账核销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审查行的资产保全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初审,并在《呆坏账核销申报书》上签注意见;
(二)审查行信贷风险管理部门对贷款质量状况进行核实,并在《呆坏账核销申报书》上签注意见。
第二十三条 审查行的资产保全部门对审查通过的呆账应及时逐级上报总行审批,同时抄送同级计划财务部门。上报总行的材料一式一份。
第五章 呆账核销的审批
第二十四条 各级行发生的呆账贷款,无论数额大小,一律报总行审批。
第二十五条 总行自收到一级分行申报呆账核销材料后一个月内,应就上报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六条 单个贷款客户拟核销金额(一般呆账指本金,《计划》内呆账指本息合计,下同)在100万元(及等额外币,下同)以下的,由总行资产保全部审查,报主管副行长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