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单人贷款客户拟核销金额在100万元(含100万元)至1000万元的,由总行资产保全部审查后,送信贷风险管理部复审会签,报主管副行长审批。
第二十八条 单个贷款客户拟核销金额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由总行资产保全部审查后,送信贷风险管理部复审签注意见,总行行长办公会讨论通过,总行行长签批。
第二十九条 经总行审查批准的呆账贷款,总行以正式行文方式通知一级分行,并由一级分行转知所属,按照建总函[1999]242号《关于调整有关呆账核销处理手续的通知》及建总函[1999]352号《关于调整贷款呆账准备金会计核算手续的通知》的规定,及时进行呆账核销的账务处理。经总行审查未经批准的呆账贷款,由总行资产保全部通知一级分行。
第六章 呆账核销工作的管理
第三十条 总行批复呆账核销,截止日为每年第四季度结息日。各行应对符合呆账核销条件的呆账贷款及时组织材料,在年初安排的申报核销总规模内,分季均衡上报,便于总行及时审批,各行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第三十一条 批准核销的呆账贷款文件不作为解除借贷双方债权债务关系的依据。贷款经办行应注意保守商业秘密,建立登记已核销贷款台账,除法院已裁定终结执行的,应保留对贷款客户继续追索贷款的权利,具体追索工作由资产保全部门负责管理。各行收回已核销的呆账,应分别本外币两种情况及时上划总行,由总行相应增加呆账准备金。
第三十二条 破产企业从法院宣告破产之日起,银行应停止计息。
第三十三条 各级行应加强呆账贷款的认定和核销管理工作,明确呆账核销责任人。在核销呆账过程中严禁弄虚作假,伪造呆账,一经发现将严肃追究该行及有关人员的责任,并依照《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对工作人员违反金融规章制度行为处理的暂行办法》的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对呆账贷款责任人及呆账核销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办法,总行将另行制定。
第三十四条 各级行应对申请核销的呆账贷款进行严格审查,凡违规套用国家优惠政策,采取“假破产,真逃债”,造成我行贷款损失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抵扣地方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