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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国务院清仓查库领导小组、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多余积压物资调度利用试行办法和关于出口商品和原材料清仓利用试行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批转国务院清仓查库领导小组、国家计划委员会
 关于多余积压物资调度利用试行办法和关于出口商品和
 原材料清仓利用试行办法的通知
 (一九七七年五月十三日)


  现将国务院清仓查库领导小组和国家计划委员会提出的《关于多余积压物资调度利用试行办法》和《关于出口商品和原材料清仓利用试行办法》转发给你们试行。
  积极调度利用库存多余积压物资和商品,对于实现今年的国民经济计划,迅速把国民经济搞上去,巩固和发展大好形势,有重要意义。请各地区、各部门加强领导,抓紧做好这项工作。

           关于多余积压物资调度利用试行办法

  清仓查库,调度利用库存多余积压物资,是加快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重要措施。做好这项工作,要进一步深入发动群众,彻底揭发批判“四人帮”破坏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的罪行。要坚决打击贪污盗窃、投机倒把活动,切实加强物资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合理的规章制度,与积压浪费现象作斗争。
  现将库存多余积压物资调度利用办法规定如下:

(一) 核定库存周转定额

 1. 钢材
  按国家计委一九七四年五月七日(74)计物字200号《关于转发“关于进一步清查利用库存钢材的意见”的通知》中规定的库存周转综合定额执行(见附表)。
  外贸部门加工出口商品、扶持生产、包装物料等用的钢材库存周转综合定额,进口的按九个月、国产的按五个月计算。
  国家批准的专用钢材,如马口铁、搪铁掏皮、石油专用管、石油管卷板、铁道重轨以及军工部门的专用超储钢材等,不包括在库存周转综合定额内。
 2. 铜材、铝材、铅材
  务地区、各部门的库存周转综合定额,可略高于钢材的库存周转综合定额,一般为六到八个月,特殊情况经主管分配部门批准可适当延长。
 3. 机电产品
  生产维修,按上一年或正常年份实际消耗量六个月到九个月计算。
  单机配套,按当年计划需用量三个月到六个月计算。进口的配套产品,经主管分配部门批准可适当延长。
  一次性生产、非定型产品和技术措施,按计划需用量和批准的技措计划计算,一般不留库存周转。
  经企业、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批准应留的事故备品,不包括在库存周转定额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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