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基本建设停建、缓建单位库存的成套专用设备,应成套调用,不要拆套;通用设备,可按本办法第(一)项第三条和第(二)项的有关规定调度利用。
(四) 价格和费用问题
1. 调度利用库存多余积压物资的价格,凡质量符合国家标准的,执行国家规定的统一出厂价格;没有统一出厂价格的,可按省、市、自治区规定的价格执行;质量不好的,应按质论价。
2. 调度利用库存多余积压物资的收费,工矿企业、事业、基建单位调出的,只收一次运杂费;物资部门和供销机构调出的,可按国家规定收一次管理费和一次运杂费。
3. 工矿企业、 物资部门和供销机构, 处理库存多余积压物资(包括企业自用和出售)的削价损失和加工改制费用,列营业外支出;报废损失,暂以“待核销财产损失”列帐,待国家批准后,冲减自有流动资金;物资运杂费差额和盘亏损失,列生产成本或流通费用。事业单位和基建单位,处理库存多余积压物资的削价损失、加工改制费用
、报废损失、运杂费差额和盘亏损失,冲减国家拨给的有关资金。
关于出口商品和原材料清仓利用试行办法
在党中央的领导下,我国对外贸易事业迅速发展。随着出口的不断扩大和国外市场的变化,经常有一些商品呆滞积压;由于运输、装卸、保管不善,也造成一些商品受损,需要及时转为国内销售和调剂利用。遵照毛主席关于“扫仓库”的指示,在各级党委的领导下,外贸部门要经常开展清仓查库,及时将不宜出口的商品和物资拿出来,供应国内市场和支援生产建设。外贸、商业、供销、物资等部门要认真做好交接、分配、调拨和销售工作,减少国家资财积压。这项工作,是外贸、商业、供销、物资等部门的共同任务。各部门要把出口商品转内销作为一项经常性工作来抓,互相支持,共同配合,正确处理内外贸关系,把这一工作做好。
(一) 出口转内销的生产资料,属于国家统配物资,由国家物资总局统一调拨分配;属于部管产品,由主管部统一调拨分配;属于地方管理物资,由地方调拨分配。有关部门在调拨分配时,应优先考虑适当照顾当地的需要。
外贸用工业贷款外汇进口的加工出口商品、扶持生产、基本建设等的原材料、辅料、包装物料及装潢材料的库存周转量,钢材、铜材、铝材、铅材和机电产品,按国家规定的库存周转定额执行;其他物资由外贸部、总公司和省、市、自治区外贸局根据具体情况研究核定。超出库存周转量的, 属于国家统配的部管物资, 先由外贸部在各总公司和省、市、自治区外贸局进行调剂,多余部分,分别交给国家物资总局和有关主管部门调配。地方如有需要,可向国家物资总局和有关部门联系申请,中央各有关部门在调拨分配时,应优先考虑适当照顾当地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