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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处理石油管道和天然气管道与公路相互关系的若干规定(试行)

定。 公路部门不得在油、气管道防护带内取土、新植树木。
  油、气管道防护带为管线中心算起,两侧各5米的范围。
 三、 油、气管道与公路应尽量减少交叉,如必须交叉时:
  ⒈ 一般采取垂直交叉,从公路路基下穿越。如必须斜交,斜交角不宜小于60度;在特殊情况下,不应小于45度。在山区因受地形限制的个别地段,斜交角最小不应小于30度。
  ⒉ 管道在公路路基下穿越(或路基填压管道)时,管道(或套管)顶面距公路路面顶面不应小于1.0米,距公路边沟底面不宜小于0.5米。同时还应结合石油部门有关管道穿越公路的技术规定,对管道采取相应的加强或保护措施。
 四、 油、气管道与公路桥、涵和渡口的关系:
  ⒈ 油、气管道穿、跨越河流时,管道距大桥或渡口的距离,不应小于100米;距中桥不应小于50米。
  在现有水下管线上下游新建公路桥梁时,大、中桥距水下管线不应小于100米。
  对小桥、涵洞应符合本规定第二条1、2项的规定。
  ⒉ 油、气管道如在公路桥梁上游附近跨越河流时,其跨越构造物的设计洪水频率标准不应低于下游公路桥梁的设计洪水频率标准;如采用支架跨越,应采取加强措施。在现有跨河管道上游附近修建公路桥梁时,交通部门也应本此原则,确定设计洪水频率和加固桥梁结构。
  ⒊ 石油管道如需在现有公路桥梁上跨越河流或与公路桥梁结合修建时,双方应根据桥梁和管道的结构类型、承载能力和技术状况协商确定。
  天然气管道不得利用公路桥梁跨越河流。
  ⒋ 公路渡船不得在水下管线附近抛锚。
  ⒌ 油、气管道不得通过公路隧道。
  ⒍ 在穿河管道附近新建桥梁时,施工机具不应进入管道的防护带内。
 五、 因敷设管道而损坏现有公路时, 恢复公路所需的工料和费用, 应由石油部门负担;因新(改)建公路而损及管道时,交通部门应对管道采取加强或保护措施,并负担所需的工料和费用。在实施上述工作过程中,如某一方面限于条件或技术力量不足而难以完成时,可通过协商,委托对方协助或代为办理,但所需工料和费用,均由委托单位负担。
 六、 在本规定颁发以前,各地已敷设的油、气管道或已建成的公路,如果存在相互干扰的不安全因素,石油部门和交通部门应按本规定的原则,认真协商,分别情况,有计划地逐步进行改建。对于有严重相互干扰地段,主要是从公路桥梁上跨越河流的或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裸敷的天然气管道,以及在路肩上裸敷的各种管道等,均应迅速采取措施,在双方商定的时限内,排除干扰,保证安全。
  为实施上述改建或排除干扰的工程,凡在原有公路用地范围内或桥梁上敷设的管道,应由石油部门负责;凡在原有管道附近新(改)建公路的,则由交通部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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