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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卫生部关于加强输血工作的请示报告的通知

  在各级党委领导下,有组织、有计划地动员广大群中献血,是解决医疗用血紧张和战备储备的根本办法,是建设和保卫伟大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需要。献血是一项面广、量大、政策性很强的群众工作。各地经验证明,献血的组织动员不是卫生部门单独所能解决的问题。为此,各级革命委员会必须加强对献血工作的领导,研究输血工作,制订规划,下达献血任务。
  为了切实加强输血工作,建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实际情况制订建立健全各级输血站的规划,首先把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在市的输血站建立健全起来,地、市输血站和县血库(可设在县医院内)亦要分期分批尽快建设起来。对现有的输血站要认真加以整顿、充实、提高,对血霸要坚决打击和取缔。
  输血站的主要任务是:负责宣传动员组织群众献血;统一管理血源,统一组织采血,保证医疗和战备储备生产血液制品用血的需要,完成献血计划;供应医院用血,开展血液成份疗法和血液综合利用,做到计划用血、合理用血、节约用血;有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输血站,还应生产血浆蛋白制品,培养输血科技干部和开展输血科学研究。
 二、积极创造条件,实行公民义务献血制度。
  献血是每一个健康适龄公民发扬救死扶伤、实行革命人道主义的光荣职责,也是一项应尽的义务。根据上海等地组织集体献血的经验,只要加强领导,大力宣传教育,采取必要的措施,有组织有计划地按部门、单位开展义务献血, 建立必要的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义务献血制是可以逐步建立起来的。
  有关献血的具体规定:工、农、商、学、机关干部和城镇居民,男二十至五十岁、女二十至四十五岁,身体健康者,都有献血的义务。一次献血量以二百毫升为宜,最多不得超过四百毫升。两次献血间隔时间不得短于四个月。为了保障献血人员的健康和保证血液质量,对献血人员必须进行严格的体检和血液化验。根据我国人民现有的生活水平,对献血者除精神鼓励外, 应发给适当的营养补助费和副食品票证。职工参加体检和献血的当天,应算公休,按出勤照发工资;农村公社社员应照记工分,由采血单位发给生产队误工补贴。
  为了开展义务献血,我们建议,凡健康适龄的各级领导干部应带头献血。
 三、广泛深入地开展义务献血的宣传教育。
  充分运用报刊、杂志、幻灯、图片、广播、电影、电视等各种形式,大力宣传义务献血的重要意义和血液生理知识。使人人都懂得,献血是救死扶伤、实行革命人道主义的具体表现,是一件光荣的义务。同时,也必须使人人都了解,适量献血对健康人是没有影响的,通过宣传教育,不断提高群众对义务献血的认识,破除群众对献血的一些不正确看法和疑惧心理,移风易俗,造成献血光荣的社会新风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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