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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审判民事案件程序制度的规定(试行)[失效]

  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范围,暂作如下规定:
  (1)基层人民法院受理:
  自诉的案件;
  经基层组织或有关单位调解无效介绍来院的案件;
  外地人民法院移送应予受理的案件;
  上级人民法院和同级革命委员会交办的案件。
  (2)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政协委员、省范围内的知名人士的案件;
  涉外的案件;
  在其辖区内,它认为应由自己直接受理的案件;
  上级人民法院和同级革命委员会或行政公署交办的案件;
  (3)高级人民法院受理: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政协委员、全国范围内的知名人士的案件;
  在其辖区内,它认为应由自己直接受理的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和同级革命委员会交办的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受理:
  国家法律、法令规定由它管辖的和它认为应由自己做第一审的案件;
  中央交办的案件。
  人民检察院提起诉讼的民事案件,由同级人民法院受理。
 二、审理前的准备工作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应指定审判人员负责办理。审理第一审案件,除简单的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外,由一名审判员和两名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人民陪审员在执行职务期间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合议庭由审判员担任审判长,院长或庭长参加审理时,自己担任审判长。书记员担任记录。审理前,必须做好下列几项工作:
  1.审查起诉手续是否完备。如:原告人未在起诉书或口诉笔录上签名盖章的,应予补办;所交的证物、附件的种类和件数与起诉书或口诉笔录记载不相符的,应予补正,等等。
  2.将起诉书副本交给被告人,或将原告人所诉要求与理由告知被告人,限期提出答辩。无论被告人答辩与否,案件的审理仍需进行。
  3.告知当事人应有的诉讼权利。如: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就案件事实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当事人不能自行辩护的可以委托亲属、监护人或法律允许的其他人代为辩护;提供证人、证物的权利;委托他人代理进行诉讼的权利;请求审判人员和书记员回避的权利等。
  当事人声请审判人员回避的,由院长裁定;声请书记员回避的,由审判长裁定。驳回声请回避的裁定不准上诉。审判人员或书记员如自己认为对本案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有回避的必要时,可主动提出意见,分别由院长或审判长裁定。关于院长回避的问题,可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或报上级人民法院决定。
 三、调查案情和采取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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