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审判民事案件程序制度的规定(试行)[失效]

  (3)核对事实后,应允许当事人充分进行辩论和陈述。允许当事人向证人、鉴定人发问,允许被告人作最后申辩。如果当事人就事实提出新的问题,不能当庭查对的,可宣布休庭,另行调查处理。
  (4)再次进行调解。
  法庭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对可以调解解决的案件,应再次进行调解。
  (5)审讯笔录的宣读和签名。
  书记员要认真如实记录审理过程中的情况。
  笔录要向当事人宣读或交其阅看。当事人对笔录提出的意见,如系笔误,即应改正,不属笔误的,可另行记录在卷。当事人和合议庭成员及书记员均应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盖章的,应予注明。
  3.终止审理、中止审理和合并审理。
  在审件审理中:
  原告人自动放弃诉讼要求的,经审查后可将案件注销。原告人经通知两次以上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即可视为放弃诉讼要求,将案件注销;
  当事人自行和解而请求撤诉的,可予准许;
  财产权益案件的原告人死亡,其继承人放弃诉讼要求,或被告人死亡没有遗产也无人替他继续负担义务的,以及离婚案件当事人一方死亡的,即终止审理;
  受案后被告人下落不明,无处查找的,或有其他情况,暂时不能进行审理的,可中止审理;
  被告人提起反诉、原告人增加诉讼要求,增加当事人或第三人参加诉讼的,一般可合并审理。
 六、裁判
  经开庭审理查明案件事实后,调解不成或未经调解的案件,即根据政策、法律、法令,结合群众意见进行裁判。其程序如下:
  1.集体讨论
  凡有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的案件,应经合议庭评议。评议时一切问题须共同研究解决,如意见不一致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但必须将不同意见如实记入评议笔录,评议笔录由参加评议的人员签名或盖章。
  由审判员单独进行审理的案件,可由民事审判庭组织审判人员讨论。
  重大复杂的案件,经合议庭讨论提出意见后,应由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
  评议讨论时,承办人要报告全部案情和提出处理意见。讨论中要着重研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确凿,以及如何正确适用政策和法律等。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还可以做调解工作的,由承办人继续查证核实,做好工作。
  集体讨论的情况要记录存卷,对不同意见要如实记载。
  2.审批
  需要判决处理又未经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要报院长审批。重大的案件和涉外案件应报同级党委审批。
  3.制作判决书或裁定书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