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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审判民事案件程序制度的规定(试行)[失效]

  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定书是体现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法令的重要文字,必须切实制作好。
  判决书要叙述事实清楚,是非责任分明,说理充分有力,引用政策法律准确恰当,文字简练,用词准确,通俗易懂。判决书的内容应包括原告人和被告人简况、案由、事实、理由、判处结果,末尾写明:“如不服本判决,应自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10天内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于某某人民法院。”最后写明判决日期。判决书由审判人员或合议庭成员署名,人民法院盖章。
  裁定书主要用于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对于诉讼程序问题所做的决定。裁定书的写法格式与判决书基本相同,但内容简略一些。裁定书的署名、盖章与判决书相同。
  4.宣判
  人民法院应尽可能向当事人当面宣判。宣判时,要向当事人宣布上诉权、上诉期限和上诉法院,说明本判决要在上诉期满无人上诉后才能发生法律效力。特别对判决准予离婚的案件,要说明在上诉期内和一方提出上诉后、上诉审法院判决前,不得另行结婚。宣判要制作笔录,并让当事人在笔录或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如果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宣判时,受委托的人民法院应及时向当事人宣判,并让当事人在宣判笔录上签名或盖章,注明收到日期。当事人拒收判决书或拒绝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的,应注明原因,并向其讲明拒收判决书,逾期不上诉,判决同样发生法律效力。
  5.关于缺席判决
  审理案件一般不宜缺席判决。
  被告人经通知两次以上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经过认真、过细地工作后,可再次通知,如果没有正当理由仍不到庭者,即可缺席判决。
  离婚案件,经查实被告人两年以上与其配偶或家庭不通音讯又下落不明的,可缺席判决,但判决应通知其亲属。
  6.民事案件中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
  民事案件通过调查审查,发现有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可按刑事附带民事或先刑事后民事处理。
 七、上诉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
  当事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和裁定的,准许上诉,受当事人委托上诉的代理人和当事人的监护人也可代为上诉。
  不服判决的,上诉期一律为10天;不服裁定的,上诉期一律为5天。当事人逾期提出上诉确有正当理由的,是否作为上诉案受理,由上诉审人民法院决定。
  提起上诉的案件,一般应通过原审人民法院,但直接向上诉审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的,也应受理。
  当事人提出上诉后,原审人民法院通知被上诉人原判决不发生法律效力,并将上诉书副本送交被上诉人,或将上诉的主要内容告知被上诉人,限期提出答辩。无论被上诉人答辩与否,原审人民法院都应根据上诉内容进行必要的查对,迅速将上诉材料和查对的材料连同全部卷宗移送上诉审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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