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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十二、问:如何确定《解释二》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DVD、VCD、CD母盘?如何确定制作、传播邪教母盘的行为?
  答:《解释二》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DVD、VCD、CD母盘,是指经编辑并用于复制、传播邪教组织信息的DVD、VCD、CD的原始盘。
  对于将邪教宣传品内容进行编排、拼接并刻录为光盘用于复制的,属于制作邪教DVD、VCD、CD母盘的行为;以制作为目的,将邪教DVD、VCD、CD母盘交给他人的,属于传播邪教DVD、VCD、CD母盘的行为。
  十三、问:对于以播放录音、呼喊口号等方式宣扬邪教的行为如何处理?
  答:对于在居民区、公园、学校及其他公共场所,以播放录音、录像、光盘或呼喊口号、讲课、演讲、放气球、抛洒乒乓球等方式宣扬邪教,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按照《解释二》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定罪处罚。
  十四、问:从互联网下载邪教组织信息用于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的,应如何处理?
  答:从互联网下载邪教组织信息,用于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的,适用《解释二》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定罪处罚。
  十五、问:对利用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制作、传播邪教组织信息的,如何处理?
  答:对利用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制作、传播邪教组织信息的,应分别情形处理:为传播邪教组织信息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以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定罪处罚;利用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制作、传播邪教组织的信息,同时造成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破坏,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一百二十四条、第三百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数罪并罚;对利用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制作、传播邪教组织信息,未对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造成破坏的,依照刑法三百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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