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问:如何确定
《解释二》第
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DVD、VCD、CD母盘?如何确定制作、传播邪教母盘的行为?
答:
《解释二》第
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DVD、VCD、CD母盘,是指经编辑并用于复制、传播邪教组织信息的DVD、VCD、CD的原始盘。
对于将邪教宣传品内容进行编排、拼接并刻录为光盘用于复制的,属于制作邪教DVD、VCD、CD母盘的行为;以制作为目的,将邪教DVD、VCD、CD母盘交给他人的,属于传播邪教DVD、VCD、CD母盘的行为。
十三、问:对于以播放录音、呼喊口号等方式宣扬邪教的行为如何处理?
答:对于在居民区、公园、学校及其他公共场所,以播放录音、录像、光盘或呼喊口号、讲课、演讲、放气球、抛洒乒乓球等方式宣扬邪教,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按照
《解释二》第
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定罪处罚。
十四、问:从互联网下载邪教组织信息用于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的,应如何处理?
答:从互联网下载邪教组织信息,用于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的,适用
《解释二》第
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定罪处罚。
十五、问:对利用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制作、传播邪教组织信息的,如何处理?
答:对利用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制作、传播邪教组织信息的,应分别情形处理:为传播邪教组织信息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
刑法第
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以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定罪处罚;利用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制作、传播邪教组织的信息,同时造成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破坏,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
刑法第
一百二十四条、第
三百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数罪并罚;对利用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制作、传播邪教组织信息,未对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造成破坏的,依照
刑法第
三百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定罪处罚。